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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莆田一市场家禽摊卖问题鸡肉,被处罚款5万元

发布: 2017-01-04 |  作者: 佚名 |   来源: 东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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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莆田荔城区某家禽肉摊经营者因销售不合格鸡肉,被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荔城分局依法没收违法所得406元,并处罚款5万元。

  上个月,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荔城分局执法大队对辖区内家禽肉经营单位开展为期一周的抽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莆田市荔城区某市场内的由赖某经营的家禽肉摊进行检查。抽检检验结果显示,该摊位所售卖的鸡肉检出恩诺沙星超标,该检验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执法人员表示,该摊位涉嫌经营不合格鸡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被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依法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406元,并处罚款50000元人民币。

 

  恩诺沙星,又名恩氟奎林羧酸,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化学合成广谱抑菌剂,在预防和治疗畜禽的细菌性感染及支原体病方面有良好效果。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规定该类药物在动物肌肉、脂肪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100μg/kg(以恩诺沙星+环丙沙星之和计),在肝脏和肾脏中也有严格的限定。长期摄入喹诺酮类药物超标的动物性食品,可引起轻度胃肠道刺激或不适,头痛、头晕、睡眠不良等症状,大剂量或长期摄入还可能引起肝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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