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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企业产品标准编写新要求

发布: 2013-10-18 |  作者: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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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09年以来,广东省饲料行业协会在省饲料行政主管部门和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的指导下,进一步拓宽服务职能工作,为企业制订产品标准提供专家审核服务。从2012年1月份至2013年8月份,协会共接受225家企业委托审核标准557份,其中饲料添加剂330份、预混料199份、浓缩饲料9份、配合饲料5份、单一饲料14份。

  自2009年以来,广东省饲料行业协会在省饲料行政主管部门和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的指导下,进一步拓宽服务职能工作,为企业制订产品标准提供专家审核服务。从2012年1月份至2013年8月份,协会共接受225家企业委托审核标准557份,其中饲料添加剂330份、预混料199份、浓缩饲料9份、配合饲料5份、单一饲料14份。

  2012年5月份以来,农业部修订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且先后颁布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条件》等一系列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新法规,严格规范了各类饲料生产许可要求。为更好地帮助企业制定产品标准,按饲料管理新规及省质监局有关饲料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相关规定,现将新要求总结如下。

  1 新要求所涉及的企业标准产品类别

  1.1饲料添加剂

  新《条例》明确规定了饲料添加剂的定义为: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品种见《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分为以下几种:①利用有机制备、无机制备、生物发酵、提取等生产工艺直接生产获得的饲料添加剂产品;②在上述生产工艺中同时得到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产品混合物;③对上述饲料添加剂产品进行精制、脱水、包被等工艺处理而获得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根据定义,以下几种情况也归在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的范围内:①在原料生产工艺中同时得到维生素A和维生素D3两种成分混合物,并符合饲料添加剂维生素A、D3微粒国家标准的产品;②在单一微生物发酵工艺中同时产生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酶,经加工生产的稳定的复合酶制剂;③在单一培养工艺中可共同生长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微生物菌种,经加工生产的稳定的复合微生物制剂。

  1.2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新《条例》中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的定义:指一种或一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混合,但不属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饲料添加剂产品。新颁布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条件》允许产品类别包括了原饲料添加剂(Ⅱ类)产品。

  原饲料添加剂(Ⅱ类)产品包括 :①通过改变饲料添加剂(Ⅰ类)产品浓度而生成的饲料添加剂产品;②将饲料级氨基酸、酶制剂、微生物添加剂、抗氧化剂、防腐剂、电解质平衡剂、着色剂、调味剂或香料等同一类多种饲料添加剂混合配制的饲料添加剂产品;③通过对饲料添加剂(Ⅰ类)产品进行精制、脱水、包被等工艺处理而生成的添加剂产品。

  原生产饲料添加剂(Ⅱ类)产品的企业,其生产许可证未到期者,该企业的饲料添加剂(Ⅱ类)标准名称依旧按照原生产许可证命名,如《饲料添加剂 复合酶制剂》。原饲料添加剂(Ⅱ类)生产许可证到期或申请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类产品企业,标准统一更名,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复合酶制剂》。

  饲料添加剂产品标准命名必须按照农业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的描述,一字不漏,其中复合的微生物类产品,则应以"微生物制剂"来命名。如:产品配方为枯草芽孢杆菌+酿酒酵母者,可命名为《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复合微生物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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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新《条例》中明确将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分为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和维生素预混合饲料三类。复合预混合饲料是指以矿物质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为主,与其他饲料添加剂、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含量能够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基本营养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1%且不高于10%。

  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矿物质微量元素与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矿物质微量元素含量能够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微量元素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1%且不高于10%。

  维生素预混合饲料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维生素与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维生素含量应当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维生素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01%且不高于10%。

  按新《条例》规定,企业购买单体的维生素A和维生素D3混合而成的维生素A、D3产品,则不属于饲料添加剂,而应属于维生素预混合饲料产品。

  2 标准编写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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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液态产品和固态产品

  根据新《条例》的要求,现行企业标准中液态产品和固态产品要分开标准编写,液态一般是指没有确定形状,是流动的,往往受容器影响。容器是什么形状,注入液体,液体就呈什么形状。具有一定体积,液体的体积在压力及温度不变的环境下,是固定不变的且很难被压缩成为更小体积的物质。液态产品包括:水状、膏状、胶状等需要密封包装的具有流动性的饲料产品。固态的产品一般包括:粉剂、颗粒、砂状、微丸状等水分含量10%左右的饲料产品。液剂的标准命名可为:《液态复合预混合饲料》、《饲料添加剂 液态果寡糖》、《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液态复合酸度调节剂》等。

  2.2复合成分和单一成分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复合成分的饲料添加剂要与单一成分的饲料添加剂产品分开编写,且必须注意以下要点:① 标准名称为《饲料添加剂 枯草芽孢杆菌》者,有效成分只能为枯草芽孢杆菌(可以有不同浓度的产品)、标准名称为《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复合微生物制剂》者,有效成分必须为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微生物添加剂混合(可以有不同浓度的产品)。② 复合成分的饲料添加剂产品,同一标准中的产品成分配方应尽量一致。如名为《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复合酶制剂》的产品有效成分均设为:A酶+B酶+C酶。③ 在复合成分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标准中,如果各不同产品的配方都具有跨类别的组分,会对产品检测的描述及产品归类造成不便。例如在同一份标准中,不可以既有配方为果寡糖+蛋氨酸产品,又有配方为枯草芽孢杆菌+锌的产品。④ 企业的产品配方如果只有食品用香料名单中的一个成分,如香兰素,则标准名称定为《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食品用香料 香兰素》;如果是复合配方的食品用香料可定为《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复合食品用香料》

  2.3复合调味剂产品

  根据国家颁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调味剂和香料一栏中,凡是糖精钠、谷氨酸钠、5'-肌苷酸二钠、5'-鸟苷酸二钠等调味剂与食品香料名单中任意一种香料混合者,标准名称应定为《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复合调味剂》。

  2.4卫生指标

  国家强制性卫生标准GB 13078,企业必须遵守其中提到的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单一饲料和添加剂卫生指标规范。对于其中没有明确指出的饲料添加剂产品,如有通用规则标准的,应按照通用规则标准执行;如果没有通用规则标准的,可以参照配合饲料或浓缩饲料的标准制定卫生指标。

  2010年,国家颁布了强制性标准《GB 26434-2010饲料中锡的允许量》,企业应根据自己实际情况描述锡的含量情况,此项标准规范的是锡的允许量,而不是卫生指标。如果没有锡成分,则不必列出。

  2.5包装和净含量

  饲料产品的包装应该遵守国家质检总局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且对于包装的描述,即使按照客户定制要求,也必须描述一个以上的常用包装规格。"净含量"的指标检验应符合JJF 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2.6载体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和饲料添加剂(Ⅱ类)产品的标准必须列出载体或者辅料的具体名称。企业对载体的选择必须选自《饲料原料目录》,不在目录中的载体均不可使用。如果载体有选择性且差别较大者,必须在感官指标写明,选用该载体时各自的颜色、状态。载体的描述示例:"本标准适合于本企业加工、销售、调拨的以砻糠或米糠为载体的混合饲料添加剂饲料产品"。

  2.7产品推荐使用及产品分类与命名

  浓缩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的标准中必须写明各种产品的推荐使用量。标准中各种产品的适用动物及适用阶段必须罗列清楚,具体各产品的添加量范围应适当,不得描述为1%~10%等大范围、过于笼统的添加量。添加比例以整数描述,如1%、4%、1 、2 等,尽量避免3.125%这种较为零碎的添加描述方法。

  标准中的产品命名要按"一品一号"原则,一个配方产品只有一个规范的"产品名称",如有"商品名称"的,必须在产品企业标准中与"产品名称"对应标示,并申请一个批准文号,禁止一个配方的产品设置多个商品名称或编号。商品名称要符合规定,不得夸大宣传,不得含有治疗作用的词语,预混料产品不得含有化学成分专有名词。比如:含有锌、铜、硒、维生素等复合成分的预混合饲料,不宜定商品名为"富锌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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