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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标准

发布: 2015-01-09 |  作者: 佚名 |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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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标准


  1 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2 审批内容


  2.1 是否属于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审批范围。


  2.2 产品是否安全、有效、质量可控和不污染环境。


  2.3 试验数据和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可信。


  2.4 产品质量标准是否符合生产地和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


  2.5 复核检测结果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


  3 审批依据


  3.1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3.2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3.3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材料要求》《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续展登记


  申请材料要求》《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变更登记申请材料要求》(以下简称《申请材


  料要求》)。


  4 办事条件


  4.1 首次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已经使用且出口国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


  加剂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a)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表;


  b) 委托书和境内代理机构资质证明;


  c) 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生产地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登记资料,产品


  推广应用情况;


  d) 进口饲料的产品名称、组成成分、理化性质、适用范围、使用方法;进口饲料


  添加剂的产品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产品来源、使用目的、适用范围、


  使用方法;


  e) 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和检测报告;


  f) 生产地使用的标签、商标和中文标签式样;


  g) 微生物产品或发酵制品,还应当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菌株保藏证明;


  h) 按照《申请材料要求》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4.2 首次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尚未使用但生产地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


  加剂的,除提供4.1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a) 有效组分的化学结构鉴定报告或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鉴定报告;


  b) 农业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有效性评价试验报告、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


  (包括靶动物耐受性评价报告、毒理学安全评价报告、代谢和残留评价报告


  等);申请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该饲料添加剂在养殖产品中的


  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


  c) 稳定性试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


  d) 在饲料产品中有最高限量要求的,还应当提供最高限量值和有效组分在饲料产


  品中的检测方法。


  4.3 进口登记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需要办理续展登记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a)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续展登记申请表;


  b) 进口登记证复印件;


  c) 委托书和境内代理机构资质证明;


  d) 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


  e) 质量标准、检测方法和检测报告;


  f) 生产地使用的标签、商标和中文标签式样;


  g) 按照《申请材料要求》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4.4 进口登记证有效期内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a)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变更登记申请表;


  b) 委托书和境内代理机构资质证明;


  c) 进口登记证原件;


  d) 变更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5 办理程序


  5.1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畜牧窗口审查中国境内代理机构递交的申请表及相关材


  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5.2 农业部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符合4.2规定


  情形的,转交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进行专家评审。


  5.3 农业部指定的饲料质检机构进行产品复核检测。


  5.4 农业部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和复核检测结果提出审批


  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6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需要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6个月;需要质量复核检测


  的,质量复核检测时间不超过3个月)。


  7 收费标准


  不收费。

TAG: 饲料 添加剂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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