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转报申请人工养殖鲟鱼生产鱼籽酱出口配额的函
发布: 2010-07-12 | 作者: 佚名 | 来源: 转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近期,我局收到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杭州千岛湖鲟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养殖鲟鱼鱼子酱出口的请示》(浙海渔政[2005]40号),申请出口人工养殖鲟鱼鱼籽酱。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召开了出口人工养殖鲟鱼生产鱼籽酱专家论证会,与会专家认为该公司已具备规模生产鱼籽酱的能力,建议按CITES公约规定的程序向公约秘书处备案获得配额后,组织开展人工养殖鲟鱼鱼籽酱生产、出口或再出口贸易。
现将该公司有关材料转你办,请转报CITES公约秘书处备案。
附件:1.杭州千岛湖鲟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基本情况登记表
2.出口人工养殖鲟鱼鱼籽酱专家论证会意见及专家名单
二○○五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