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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供鳄鱼进出口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函

发布: 2010-07-12 |  作者: 佚名 |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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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缉私局:

你局《关于请协助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函》(缉私函字[2006]328号)收悉,经核查,2004年至2006年期间,我局共为广西东兴市志发野生动物养殖场签发《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批表》5件,编号分别为国渔野审[2004]第108号、国渔野审[2005]第4号、国渔野审[2005]第45号、国渔野审[2005]第70号、国渔野审[2005]第109号;我局没有为东兴市鑫新野生动物养殖场签发过《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批表》。相关证明材料附后。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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