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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卖的是饲料油,不是地沟油”

发布: 2012-08-29 |  作者: 佚名 |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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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沟油”大案追踪

  全国首例制售“地沟油”大案,从前天开始在宁波法院开审(本报昨天曾进行报道)。这是“地沟油”案件在国内第一次进入司法程序,产业链中的关键角色济南格林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当庭翻供公司实际控制人柳某拒绝承认自己生产、销售“地沟油”,“我的确超范围生产销售了饲料油,但我并没有把它当食用油来卖,下游的一些粮油经销商把这些油用来做什么,是他们内部的事情,我无从得知。”他说的是真是假,今天开审2名粮油经销商即可见分晓。

  7被告当庭翻供

  柳某:我卖的是饲料油

  在昨前两天的庭审中,检方起诉书中指控柳某,“明知他人将向其所购的非食用油冒充豆油等食用油销售的情况下,仍将餐厨废弃油经上述油脂加工厂或公司加工提炼而成且仍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非食用油对外销售,从中赚取高额利润。”

  对此,柳某辩称,作为饲料用油,格林公司的产品是无毒无害的,至于其下家购买后作如何用途,他并不知情。

  “我生产的是饲料油,相对于我们格林公司的经营范围而言,这最多属于超范围经营,应该由行政机构来处罚。”柳某表示,“把饲料油勾兑后作为食用油售卖,那是经销商自己做的事情,我作为一个外人,怎么会知道?”

  另外6名被告也翻供了。与柳某不同,他们显得格外紧张:拿着事先打印的陈诉书,他们的手一直不停地微微颤抖。

  “我只是普通员工,我不知道。”这是在另外6名被告口中出现最频繁的字句。

  蹊跷:两个绕不开的问题

  但柳某绕不开的两个问题是:一、柳某在向上家收购原料油时,会检测油品的“酸价”,而这一检测程序只会出现在食用油生产过程中;二、在成品油的销售阶段,曾有下家客户向柳某反映,格林公司生产的油有辣味,为此,柳某曾让格林公司的生产厂长鲁某想办法去掉辣味,如果像柳某辩解的那样,“生产的只是工业用油”,为什么要去掉辣味?

  对此,柳某辩解称是客户有这样的要求,另外,他还辩称,格林公司的确做过实验,想把辣味去除,但并没有成功,正因为如此,他才更放心地把饲料油卖给粮油经销商,“以为对方不会用作食用油”。

  矛盾:承认“挂羊头卖狗肉”

  庭上,柳某还说出了一条惊人消息,在平阴县当地,像他这样的“挂羊头卖狗肉”的油脂企业并不少。这也就是说,柳某也承认自己生产饲料油是在“挂羊头卖狗肉”。

  另外,柳某在归案后,还向警方检举揭发了7家相关企业,这些企业的日产量,少的有30多吨、多的超过100吨。不过,这些油品是否流向了食用油市场,还有待当地警方的查实。

  被告律师作无罪辩护

  理由一:饲料油是否有毒无权威鉴定

  和7名被告人的自辩思路同步,7名辩护人为7名被告都做了无罪辩护。控辩的焦点在是否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上。这个罪名最高可判死刑。

  律师们紧抠《刑法》第144条的字眼: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辩护律师称,格林公司生产的饲料油并非是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甚至格林公司的饲料油到底是不是有毒有害的,至今并没有一个权威的鉴定结论。

  现实的行为超出了当初立法者考虑的范围,这在每个类似的首例案件中几乎都会遇到。

  理由二:《通知》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该案发生后,今年1月,最高院、最高检以及公安部曾下发过一份《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通知》几乎可以说是针对这起地沟油大案“量身定做”的,对生产、销售地沟油的行为怎么定性,对已经销售完毕,而没有实物进行取证的情况如何处理等等,都有详细规定。

  但这份《通知》亦被7名辩护律师认为是“一份不知何时生效、不应当具有溯及力”的内部文件,不应当作为定案的法律依据。

  “地沟油”

  制售流程图

  经过两天的庭审,在控辩双方的对质中,一条“地沟油”是如何被端上餐桌的路线逐渐明朗:

  掏油工(撬开宾馆、饭店附近地下水道井盖,捞取大量泔水)

  粗炼后

  出售

  一级收购商(比较粗级,自己也从事掏挖、粗炼业务)

  直接

  出售

  更高一级的污油收购商(收购时,他们对油品的要求比较高,超出了一般工业用油对原料的要求)

  直接

  出售

  山东济南格林公司(收购时,该公司会对原料油进行“酸价”检测,并进行脱酸、脱臭、沉淀等环节炼制)

  炼出

  成品

  出售

  数家大型粮油经销商和一些药品加工企业(如山东省聊城市昌泉粮油实业公司、郑州市金水区庆丰粮油市场宏大粮油商行、河南惠康油脂有限公司和庆隆商贸公司、济南千门商贸中心、河北邢台市开发区顺发粮油经销处、陕西谷丰粮油工贸有限公司)

  进行

  勾兑

  将购买来的“地沟油”与正常食用油按一定比例勾兑,然后出售给各地小型批发、零售商(包括一些炒货市场等)

  最终流向

  市民餐桌

  小知识

  用冰箱、大蒜检测“地沟油”不靠谱

  警方破获此案后,经媒体报道,当时微博和QQ上曾经流传过一个家庭检测“地沟油”的简易办法:一是冷冻法,把可疑的油品放进冰箱,温度调为8℃,易凝结的就是地沟油;二是热油法,在炒菜时,先向热油中放进几枚大蒜,大蒜在油中变红的,就是“地沟油”。

  前者的判断依据是,“地沟油”里含有很多动物油,在8℃甚至更高的温度下会凝固;后者判别的依据是,“地沟油”里含有超标的黄曲霉素,大蒜对黄曲霉素最为敏感,遇到就会变红。

  但经过媒体实验、专家论证,这两种办法并不能准确地判断“地沟油”。理由是,在冷冻辨别法中,虽然动物油的凝固点高,但有些植物油的凝固点更高,比如棕榈油和椰子油,达到了25℃,如果市面上出售的调和油中混合了棕榈油和椰子油,也可能在8℃环境中凝固;至于热油辨别法,大蒜遇黄曲霉素便红的说法本身没有科学依据,而且“地沟油”中的黄曲霉素也并不一定超标,比如用煎炸的老油为原料,重新加工制作出的“地沟油”,其黄曲霉素就有可能完全合格。

  所以这两种办法可能会检测出一部分问题食用油,但并非百试百中。

  思考

  这是“地沟油”案件在国内第一次进入司法程序,类似的质疑不可避免。柳某的行为到底有罪没罪,“地沟油”到底有害没害,最终还有待于法庭的裁判考量,而此案一旦判决,对以后的类似案件也是参考。  

TAG: 地沟油 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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