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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劣兽药识别

发布: 2010-12-27 |  作者: 转载 |   来源: 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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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养殖业的迅猛发展,兽药厂也获得了很大的发展。与此同时,假冒伪劣药品也流入市场,这就给兽药的选购和使用增加了不少难度,很多养殖者花了钱,防治不了疫病。我们在此探讨了一些有关假、劣兽药识别的问题。
  按照兽药管理法规规定,假兽药是指:
  (1)以非兽药冒充兽药的;
  (2)兽药所含成份的种类、名称与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不符合的;
  (3)未取得批准文号的;
  (4)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明文规定禁止使用的。
  劣兽药是指:
  (1)兽药成份含量与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不符合的;
  (2)超过有效期的;
  (3)因变质不能药用的;
  (4)因被污染不能药用的;
  (5)其它与兽药标准规定不符合,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笔者认为,养殖者在兽药选购和使用中主要存在五大重要问题:
  一、不了解国家法律、法规,不了解兽药质量规定,盲目买药。
  二、养殖户自身业务素质偏低,缺乏对真假兽药的鉴别能力。
  三、只认价格不认质量,或盲目相信虚假广告,不了解产品的主要成分及其含量。
  四、片面认为人药比兽药疗效确切,因此在养殖过程中一切用药皆使用人药。
  五、生产过程中超量和超范围使用兽药。
  因此,在购买和使用兽药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兽药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注明“兽用”字样并附有说明书。说明书的内容也可印在标签上。标签或者说明书必须注明商标、兽药名称、规格、企业名称、地址、批准文号和产品批号、剧毒药标记,写明兽药主要成分及含量,用途、用法与用量、毒副反应、适应症、禁忌、有效期、注意事项和储存条件等。
  2.兽药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六个月内,兽药生产企业应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再注册。原兽药批准文号期满后即行作废。如生产企业继续生产原批准文号的产品,其生产的兽药产品即视为假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上述兽药产品,则以经营假兽药进行处理。兽药批准文号必须按农业部规定的统一编号格式,如果使用文件号或其它编号代替、冒充兽药生产批准文号,该产品视为无批准文号产品,同样以假兽药进行处理。
  3.产品批号是用于识别“批”的一组数字或字母加数字。一般由生产时间的年月日各二位数组成,但也有例外。相当一部分兽药规定了有效期,有效期从生产日期(以产品批号为准)算起,超过了有效期即为过期兽药。
  另外还可从外观上判断是否假、劣兽药。
  检查内包装上是否附有检验合格标志,包装箱内有无检验合格证。用瓶包装的应检查瓶盖是否密封,封口是否严密,有无松动现象,检查有无裂缝或药液释出。
  (1)片剂:外观应完整光洁、色泽均匀,有适宜的硬度,无花斑、黑点,无破碎、发粘、变色,无异臭味,否则不宜使用。
  (2)粉针剂:主要观察有无粘瓶、变色、结块、变质等,出现上述现象不能使用。
  (3)散剂(含饲料添加剂):散剂应干燥疏松、颗粒均匀、色泽一致,无吸潮结块、霉变、发粘等现象。
  (4)水针剂:外观药液必须澄清,无混浊、变色、结晶、生菌等现象,否则不能使用。
  (5)中药材:主要看其有无吸潮霉变、虫蛀、鼠咬等,出现上述现象不宜继续使用。
  另外,所购买的兽药虽没有以上情况,但按照说明用药后,没有效果的,可提取样品到市兽药监察所进行检验,如属不合格产品,可凭检验报告追偿损失。
  综上所述,养殖者应结合自身情况,学好用好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兽药及养殖专业知识的学习,对不懂、不了解的问题要虚心向畜牧兽医部门的专家学习,以科学的态度对待养殖生产,用科学的技术搞好养殖,才能取得实效,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

TAG: 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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