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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鸡养猪场“产毒”2.4吨

发布: 2015-12-23 |  作者: 佚名 |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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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日,惠州中院在惠州市看守所公开宣判何锦锋等35人团伙涉毒案。其中,7人被判处死刑(2人缓期二年执行),2人被判无期徒刑,其余被告人被判处十七年到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不等。由于案情复杂、涉案人员众多,该案判决书长达195页。

    团伙中17人为邻里亲朋

    本案第一被告人何锦锋是制贩毒老板,1976年生,绰号“乾盘盖”,惠东白花人,于2008年首次引进氯胺酮(俗称“K粉”)制造技术到惠东,人称制造“K粉”的开山鼻祖,有犯罪前科。何锦锋纠集的35人团伙中,就有17人是惠东白花籍,多为邻里亲朋,他们互相照应、分工明确,形成颇具规模的特大制贩毒团伙。

    2012年上半年,何锦锋安排其“连襟兄弟”李继康租用被告人黄某安在仲恺潼湖花果山上的养场作为制毒点(以下简称“潼湖制毒旧点”)进行制毒,黄某安提供后勤保障工作,李继康纠集李某明、冯某南、胡某来,并伙同冯远军等人制造氯胺酮。

    2013年7月,何锦锋分别安排其“大舅子”冯胜灵负责制毒事宜,冯胜灵租用被告人黄某安在仲恺潼湖花果山上的养鸡场作为制毒点(以下简称“潼湖制毒新点”)制毒。期间,冯胜灵与冯远军商量具体制毒事宜,冯远军纠集制毒人员、制毒现场事宜、制毒人员接送等工作,被告人李昆原负责找人加工制毒原料和毒品,交接料头等事宜。

    2013年9月,何锦锋向被告人欧阳某文购买制毒原料羟亚胺(俗称“料头”)29个,并通知胡利双、冯文明去博罗泰美高速出口往公庄方向一路边接货,后由胡利双和冯文明将“料头”运到博罗公庄一养场,几天后,胡利双制出氯胺酮,并交给何锦峰,何锦峰安排冯文明事后存放在位于惠东白镇田心村的冯文明老家。

    2013年10月7日下午,何锦锋打算放弃仲恺潼湖制毒新点,安排冯文明、陈保文等人开车到江西修水县预备重新建立一个新的制毒点。冯胜灵安排冯远军等制毒团队将潼湖制毒点的制毒设备、辅料运往江西制毒点,准备接收该批“料头”在江西制毒点制造氯胺酮,但被公安人员抓获。

    2.4吨毒品大部分销往台湾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起,何锦锋先后出资购买“料头”,后转包给以被告人冯胜灵、李继康、胡利双为首的制毒团队制造毒品氯胺酮,并付给其2万元每件的加工费。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锦锋等人共制出氯胺酮约2.4吨。

    在被告人何锦锋所制毒品中,有1.8吨贩卖给了“台湾佬”郑某荣和陈某茂(另案处理),双方在东莞常平镇交易,买卖交接的具体事宜则由被告人陈保文、冯文明二人负责。

    2012年起,在购得毒品后,被告人郑某荣伙同他人密谋从中国大陆走私毒品至中国台湾,将毒品从广东省东莞市运到福建省东山县并安排船只在公海上接货。

    夫制贩毒妻保管钱一同受审

    案件中,被告人冯某娴与被告人何锦锋系夫妻关系,婚后二人没有正当工作及收入,何锦锋通过制、贩毒行为获取暴利后将部分赃款用于家庭购置房产、汽车及交由冯某娴保管,被告人冯某娴明知上述款项系何锦锋制、贩毒行为所得仍然替何锦峰保管。2013年10月9日,公安人员从被告人冯某娴住处缴获其替何锦锋保管的赃款人民币87万多元、港币12万余元。

    除了让妻子帮忙窝藏,何锦锋还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013年9月,被告人何锦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了一辆的无牌黑色汉兰达越野车,经常悬挂不同的假车牌用于制、贩毒。破案后,公安人员缴获上述车辆。经鉴定,该辆无牌黑色汉兰达越野车的发动机及车架号码均被凿改,系被害人石某斌于2011年11月30日在江门市蓬江区被盗的车辆。

    法院严判7人获死刑

    惠州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锦锋长期贩卖、制造氯胺酮,涉案氯胺酮数量特别巨大,流入社会的毒品数量特别巨大,行为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有前科情节,应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郑志荣直接与何锦锋商量贩卖毒品事宜,安排他人交付毒资、毒品交接,走私、贩卖、运输氯胺酮数量特别巨大,行为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有累犯情节,应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冯胜灵是制毒加工场具体负责人,制造氯胺酮4起(1起制毒预备),涉案氯胺酮特别巨大,前罪刑满释放不久即实施本罪,具有累犯情节,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虽有立功表现,但不足以从轻处罚,应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陈保文、冯文明长期帮助何锦锋贩卖、制造毒品,积极主动,地位、作用相当突出,涉案氯胺酮特别巨大,流入社会的毒品数量特别巨大,行为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惠州中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何锦锋、陈保文、冯文明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被告人郑志荣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被告人冯胜灵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被告人冯远军、胡利双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李继康、李昆原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以上9人均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全部个人财产的附加刑。被告人黄某案等26人分别以制造、贩卖毒品罪,制造毒品罪(预备),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窝藏毒赃罪等罪名,被判处十七年到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六十万至一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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