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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虹科技股东大会决议转让全资子公司湖南正虹海原

发布: 2015-01-04 |  作者:  |   来源: 正虹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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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虹科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 2014-12-31 证券代码:000702  证券简称:正虹科技 公告编号:2014-030

  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4、本公告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会议召开情况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 年 12 月 30 日(星期二)下午 3:00 时。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 年 12 月 3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14 年 12 月 29 日 15:00 至 2014 年 12 月 30 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2、现场会议地点:岳阳市屈原管理区营田镇正虹路正虹科技大楼四楼会议室。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夏壮华先生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68,135,9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554%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68,065,1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527%;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70,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易德玮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8,070,0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3%;反对 30,6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弃权 35,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21%;反对 30,6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22%;弃权 35,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859%。

  2、审议通过《关于挂牌转让全资子公司湖南正虹海原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

  公司委托岳阳市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的方式转让全资子公司湖南正虹海原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虹海原”)100%股权,挂牌底价不低于正虹海原截止 2014 年 9 月 30 日评估基准日的净资产评估值 7,381.67 万元,最终转让价格以产权交易所根据交易规则公开竞价确定的转让价格为准。本次挂牌转让完成后,公司将不再持有正虹海原股权。

  表决结果:同意 68,100,6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反对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35,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141%;反对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35,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859%。

  上述议案于 2014 年 12 月 13 日公告。详细内容见《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康笃华、李花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确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五、备查文件1、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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