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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农民)大豆竞价销售专场交易会细则

发布: 2018-01-10 |  作者: 佚名 |   来源: 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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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适应粮食收储制度改革的需要,充分发挥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客户资源和市场服务体系的优势,解决农民卖粮难的问题,黑龙江粮食交易市场于2018年1月17日举办“黑龙江(农民)大豆竞价销售专场交易会”。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规范粮食交易主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贸易粮交易细则(试行)》,结合贸易粮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

  易平台”)参加“黑龙江(农民)大豆竞价销售专场交易会”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为开展此次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交易平台组织贸易粮交易活动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可采取现场交易、网上交易等形式组织进行。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四条 交易平台实行会员制。单位申请会员时应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预报名要求提交相关证照和公章。单位需签署《交易授权书》《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CA服务协议》等,经联网交易中心审核确认后取得会员资格。交易平台实行无纸化服务,联网交易中心将密钥、CA证书、用户代码、交易密码及相关资料分类发给会员,会员须凭密钥和CA证书办理各项业务。因会员自身原因导致密钥遗失、信息泄露、非本人使用等情况产生的任何损失,由会员自行承担。会员必须按要求参加联网交易中心的会员年审。

  第五条 此次委托竞价销售大豆年限、数量见公告及交易清单。

  第六条 本次竞价交易会前无须预存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买卖双方在成交后,交纳履约保证金并签订竞价交易合同。

  第七条 卖方提供的标的清单应包括所卖粮食的实际存储地点、有无铁路专用线、生产年限、数量、等级,其他指标以实物为准,具体以实际出库检验结果为准。

  第八条 交易市场于竞价交易会前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黑龙江粮食交易市场网站发布《黑龙江(农民)大豆竞价销售专场交易会公告》(以下简称《公告》)、《黑龙江(农民)大豆竞价销售专场交易会细则》、交易清单等信息。买方可根据交易清单,提前实地了解粮食品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因公共网络资源出现故障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市场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买方因其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影响整体网上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 交易时间、地点

  第十条 交易地点在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央大街185号金谷大厦,交易现场设在610交易厅。

  第十一条 交易时间在公告交易日进行。

  第十二条 交易时间、交易地点如有变更,交易市场提前公告。

  第十三条 现场交易地点为各联网交易中心交易大厅。会员也可通过互联网远程登录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www.grainmarket.com.cn)或各联网交易中心网站进入交易平台参与网上交易。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四条 现场交易人员应服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导。交易大厅内禁止吸烟、打电话和大声喧哗。

  第十五条 交易活动必须按照交易市场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人员,交易市场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七条 竞价交易所报价格为库内仓交价(含税价),不含出库及包装费用。

  第十八条 竞价交易按委托标的序号顺序,依次按交易节进行。

  第十九条 开市后,交易代表利用计算机逐笔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的起点价位开始报价,并按每吨10元的价位递升报价。

  第二十条 在标的起点价位上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交易。

  第二十一条 竞买人如接受计算机报出的价格,应点击计算机应价。

  第二十二条 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二十三条 竞买人在新价位应价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

  第二十四条 同等价位,系统按时间优先的原则判定有效应价方。

  第二十五条 合同自成交之日起生效。交易结束后,成交的买卖双方必须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签订交易合同。竞价销售交易系统数据库全部保留五年备查。

  第六章 交割与结算

  第二十六条 买卖双方成交后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本次竞价交易合同的执行期为45天。(具体执行期限见合同)

  第二十八条 买方应与卖方在成交后签订交易合同,已办理CA认证的,可通过交易系统网上签订电子交易合同。买卖双方须按照当期《交易公告》向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账户交纳相应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具体金额买卖双方可协商确定(双方确定金额后,须签订补充性协议并上报至交易市场)。如任何一方在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签订合同及交齐履约保证金,视为违约。合同成交日30日内(含30日),买方将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监管账户,汇款时需注明交易代码;交易中心收到货款后,根据买方《开具出库通知单授权书》向买方开具《出库通知单》,买方接到交易市场的《出库通知单》后到卖方办理出库。买卖双方通过电子签章CA认证的,由买方在交易系统自行填写电子《出库通知单》,由交易市场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并通知卖方和买方。卖方根据交易市场开具的出库通知单(核实后),积极协助买方办理备载、请车、装车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合同执行完毕,卖方及时向买方开具发票,双方验收无争议的,当场签署《验收确认单》,并由卖方及时上报交易市场进行审核,双方已办理CA认证的,通过交易系统填写电子《验收确认单》。交易中心根据《验收确认单》将货款拨付给卖方,并清退卖方的履约保证金。如有异议,三日内书面申请交易市场调解。

  第三十条 合同期满,对于已经交足货款的,如因买方原因不能全部运出,应当就地进行实物交割,同时粮权归属买方。买方应继续向卖方支付延期发运部分的保管费用,按每吨每年86元(每吨每天0.239元)标准执行。其他事宜由买方与卖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一条 合同期内,大豆出库前,如买方对大豆质量提出异议,首先买卖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则由交易市场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重新进行质量鉴定(此鉴定结果做作为最终质量鉴定依据),交易市场会同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及买、卖三方共同现场扦样、封样,同时填写扦样记录,并在封样袋上加盖买卖双方的公章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其检验结果作为交易市场协调纠纷的质量依据。检验费用依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由申请方垫付,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 如若遇到不可抗力因素或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双方签订解除合同协议后,交易市场将为双方清退解除合同数量的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 本次竞价交易不收取手续费。

  第七章 交易违约及处罚

  第三十四条 交易合同成交后,买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均视同买方违约:

  1、未在规定时间交齐履约保证金并在交易合同上签章的;

  2.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全额货款汇至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监管账户,对其中未交纳交易合同货款的部分;

  3. 除可终止交易合同的情形外,买方拒不按期履约的;

  4. 违反当期《交易公告》中限制条件的

  5. 违反交易合同双方约定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五条 交易合同成交后,卖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视同卖方违约:

  1. 未在规定时间交齐履约保证金并在交易合同上签章的;

  2. 设置障碍未按交易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品种、数量完成交货的,卖方所交付粮食与交易清单不符的;以及所提供的标的不具备出库条件的(标的提交后出现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3. 拒绝买方看货、扦样检验的;

  4. 在规定标准之外强行收取买方其他费用的;

  5. 拒绝买方正当要求,不按规定开具销售发票的;

  6. 违反当期《交易公告》中限制条件的;

  7. 违反交易合同双方约定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 买卖双方如出现“未在规定时间交齐履约保证金并在交易合同上签章的”违约情形,交易合同解除。违约情况将作为不良信用记录保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暂停或禁止交易等处理, 并将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粮食行业信用监督管理体系。

  买方卖方如出现“未在规定时间交齐履约保证金并在交易合同上签章的”以外违约情形,将违约方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划转给守约方。

  第三十七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商务纠纷,双方首先协商解决,也可在合同期内书面申请交易市场调解。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协商(调解)协议书;协商或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诉讼到人民法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黑龙江粮食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粮食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9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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