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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对兽药自由销售证明办理程序做出新规定

发布: 2015-12-08 |  作者: 佚名 |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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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兽药自由销售证明办理程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日前,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发布公告,对兽药自由销售证明办理程序做出如下规定:

一、兽药生产企业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1.山东省兽药自由销售证明申请表一式一份;

2.兽药自由销售证明(中外文对照)批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号、GMP证书号码、兽药通用名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办理日期、签署单位等;

3.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材料复印件;

4.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省级兽药管理部门审核事项

在收到企业申请后,核实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同意其申请的,按程序办理;不同意其申请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自由销售证明有效期为三年。

四、申请材料报送与发送

自由销售证明有关材料可以直接送达,也可以邮寄办理。邮寄办理的请在邮件醒目位置标明“办理自由销售证明”字样。需要邮寄送达的,请注明详细地址。

TAG: 兽药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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