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猪价网

湖南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细则

发布: 2011-08-25 |  作者: 佚名 |   来源: 转载

上一篇 下一篇

  第一条 根据《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SP》)第三十六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湖南省境内从事兽药经营和开展兽药监督管理,应遵守《兽药GSP》和本细则。

  第三条 兽药经营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应熟悉《兽药管理条例》、《兽药GSP》等相关兽药管理法律法规,懂得所经营兽药的相关专业知识。

  第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建立与经营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至少配备一名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关专业初级或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具备相应的动物疾病诊疗、疫病防控和使用兽药等专业知识。

  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质量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备兽用生物制品专业知识。

  第五条 兽药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在本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任职。

  第六条 兽药经营企业从事其他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经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和兽医、兽药知识培训。

  第七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有固定独立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应不小于20㎡。

  经营地点应与《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地点一致。

  变更经营地点的,应当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兽药经营场所应有相应的办公设备,配备有专门用于兽药经营使用的办公电脑,有能满足所经营兽药能按照处方药、非处方药及兽药类别与兽药剂型分别陈列的货架、橱柜和柜台。

  第九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有固定独立的兽药仓库,应设有常温仓库和阴凉仓库,总面积应不小于40㎡。

  贮存兽用生物制品仓库面积应不小于30㎡,并有用于兽用生物制品的冷冻、冷藏的设施、设备。

  第十条 兽药仓库应有照明、通风、避光、防潮、防尘、防污染、防虫鼠、防火和进行温、湿度监控的设施、设备。

  用于贮存兽用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易燃易爆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的仓库应有专门的防盗、防火等设施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兽药仓库应设置专门区域或设施,对合格兽药、不合格兽药、待验兽药、退货兽药实行分区管理并按照兽药不同品种、不同批号实行分类保管和贮存。

  第十二条 在同一行政管辖区域内,实行兽药直营连锁经营的企业,其经营部(门店)可以不再设兽药仓库,可由总公司(店)实行统一仓储、统一商品配送。

  第十三条 兽药营业场所和仓库的地面、墙壁等应当平整、干燥、洁净,易清洁;门窗结构严密,可以上锁封闭。

  第十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在发生如下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一)变更经营场所、仓库面积;

  (二)变更仓库位置、仓库数量;

  (三)变更经营场所、仓库相关设施、设备;

  (四)变更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制定下列管理制度:

  (一)企业员工岗位职责;

  (二)兽药采购管理制度;

  (三)兽药验收、入库管理制度;

  (四)兽药销售管理制度;

  (五)兽药贮存保管制度;

  (六)兽用生物制品停电时贮存应急措施;

  (七)仓库管理制度;

  (八)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九)兽药质量档案管理制度;

  (十)经营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制度;

  (十一)企业员工培训制度;

  (十二)兽药经营质量承诺制度;

  (十三)质量投拆与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十四)记录与资料管理制度。

[1] [2] 下一页

TAG: 湖南 兽药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