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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1楼
sunny 发表于 4521天前

农业保险补贴区域扩大,发展难度也不小

农业保险补贴区域扩大,发展难度也不小

一、农业保险为何难以做大 已迫切需要政府大力推动

  在2012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指出,2012年要加大政策协调力度,着力推进农业保险的发展。确实,农业保险已经到了迫切需要政府大力推动的时候了。

  近几年来,虽然农业保险在促进农业发展、分散农业风险中的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各地政府也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但是与汽车保险等其他财产保险相比,我国农业保险所占的比重仍然不大,发展还处于较低水平,原因何在?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说,农业风险发生种类多、范围广、程度深、损失大,致使农业保险赔付率居高不下。此外,由于我国地域辽阔,自然条件不均衡,对农业保险缺乏损失统计数据和厘定费率的精算基础,导致险种结构调整滞后,各类风险难以分散。这样一来,较高的经营成本和承保风险,直接导致保险公司的赔付率上升,从而影响保险公司的利润,甚至导致亏损,使得商业保险公司不愿过多涉足农业保险。

  此外,由于保险公司在独立运作农业保险业务时,必须通过较高的保险费率才能弥补农业保险的成本,使得农业保险的费率通常高于一般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的费率。而农民经济收入普遍偏低,难以承受较高的保险费率。再加上大部分农民的保险意识淡薄,较少具有现代风险管理观念,对面临的风险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买保险会加重经济负担,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在这种情况下,政策补贴的推动对于农业保险的发展就显得尤为重要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除了中央财政统一补贴的部分险种外,其余的险种都是各地政府根据自身财政状况来进行补贴,随意性较强。业内人士就指出,农业保险对相关法律的依赖程度强,而我国目前尚没有针对农业保险的专门农业法律、法规,这种立法支持的缺失、政府扶持性政策的缺位,加重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负担,部分机构对于农业保险业务力不从心,从而退出农业保险市场。

  专家指出,当前农业保险的立法势在必行。通过立法,不仅能对农业保险的组织形式、资金运作、保险费率厘定等农业保险体制进行规范和完善,还可以通过法律规定国家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的各种优惠政策和措施,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此外,还能以农业保险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中所应发挥的职能和作用,避免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或因财政困难而忽视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并以此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

  对此,项俊波在今年的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上也作出了回应,力争在今年推动出台《农业保险条例》,从立法层面建立统一的农业保险制度框架,明确中央财政、各级地方财政、监管部门、保险公司的职责,使财政补贴更加制度化和规范化,各方面的配合更加协调和顺畅。

  1月30日,财政部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通知》,强调在现行政策基础上,财政部将进一步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增加保费补贴品种、扩大保费补贴区域、支持提高保障水平,这无疑是农业保险做大的又一利好消息。

二、财政部:农业保险补贴区域扩大至全国

  2007年以来,财政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实施了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与各级财政共同支持农业保险取得了快速发展。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进一步发挥农业保险强农惠农作用,财政部将继续加大支持力度,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进一步加大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支持力度

  自2012年起,在现行政策基础上,财政部将进一步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增加保费补贴品种、扩大保费补贴区域、支持提高保障水平。

  (一)增加保费补贴品种。中央财政将继续做好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大宗农畜产品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在现有的水稻、玉米、小麦、油料作物、棉花、马铃薯、青稞、天然橡胶、森林、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牦牛、藏系羊14个中央财政补贴险种的基础上,将糖料作物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范围。同时,地方可结合实际自行开展特色农业保险。

  (二)扩大保费补贴区域。将现有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险种的补贴区域扩大至全国。各地可本着自主自愿的原则开展,在符合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将按规定给予保费补贴支持。

  (三)支持提高保障水平。根据现行规定,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原则上应覆盖直接物化成本。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水平提高,目前部分地方农业保险保障水平与直接物化成本之间存在一定差距,全国平均差额为35%左右。为切实保障广大农户利益,促进及时恢复农业再生产,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强农惠农作用,中央财政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按照相关规定,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覆盖农业生产直接物化成本(以发展改革委等国家权威部门数据为标准),并按市场化规律与保险公司商定保额、保费等保险条款。对于因为覆盖直接物化成本而增加的保费,中央财政将根据现行规定给予保费补贴。对于高于直接物化成本的保障部分,可由地方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

  (四)关于补贴比例。一是糖料作物保险。按照现行的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执行。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东部地区补贴35%、对中西部地区补贴40%。中央财政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直属垦区等补贴比例为65%。二是养殖业保险。其中,东部地区的能繁母猪和奶牛保险,在地方财政至少补贴30%的基础上,中央财政补贴40%;育肥猪保险,在地方财政至少补贴10%的基础上,中央财政补贴10%。其他中央财政补贴险种按照现行政策执行。

  3、扎实做好下一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

  (一)及时研究上报农业保险工作方案。

  请各地根据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规定,结合中央精神、当地实际、财力状况、农户需要等因素,于2012年2月20日前,按照财金<2010>54号等规定研究上报相关材料。主要包括:2011年度农业保险工作总结、当地直接物化成本数据;2012年度农业保险及保费补贴工作方案、资金测算表和资金承诺函等。保险金额原则上应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已上报相关材料的地方,请根据本通知要求,相应完善相关方案。

  (二)扎实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相关工作。

  1、对于各地根据相关规定已开展的中央财政补贴险种,财政部将继续按规定给予保费补贴,各地要及时组织落实。

  2、对于各地拟新开展的中央财政补贴险种,且符合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规定的,财政部将按规定给予保费补贴,并发文确认。各地应提前做好准备,确保农业保险顺利开展。

  3、各地要按规定做好数据统计、研究分析等基础工作,加强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夯实和加强农业保险发展基础,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我部。

  3、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试点

  (一)试点地区。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2012年选择四川、内蒙古、安徽、江苏4省(区)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试点工作。其他省(区、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二)工作要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试点工作应结合农业保险工作实际。通过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公众评判法等方法,综合评价农业保险工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综合效益,并统筹考虑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绩效评价指标既要包括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的共性指标,也要包括符合农业保险工作实际的个性指标。请试点省(区)于2012年5月31日之前,制定绩效评价方案报我部,并及时组织落实。

  请各地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根据本通知要求,认真落实做好农业保险相关工作,加强组织部署,密切协同配合,结合当地实际,加大引导和支持力度,并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推动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