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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1楼
fan2012a 发表于 3561天前

p2p网贷的资金池指的是什么?如何判断平台是否有资金池?

最近一直关于P2P的“资金池”和“平台担保”两个概念被媒体等炒得火热,在P2P网贷投资人圈内也引发了很大的争议和困扰。在这里说一下我的看法,因为这两个话题涉及监管,比较敏感,因此首先声明本文的内容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我所在机构的观点,与我所在机构无关,纯粹是理论和常识逻辑方面的探讨,请大家谨慎转载,限于本人知识方面的局限,有些观点可能值得商榷,欢迎拍砖!

“资金池”没有法律意义上定义的概念,在银监会的监管条例里面,出现过“资金池”方面禁止的,主要是针对银行理财“资金池”的限制,主要是指银行理财所对应的债权(信贷资产)需要一一对应,不能存在一个“资金池”来进行期限错配的盖帽游戏,也就是在借款期限长于理财期限的情况下,在理财到期时由资金池来接盘短的理财产品,再发行一个理财产品来接手资金池中的借款债权,这样会造成的问题是:如果借款项目是1年的到期一次性还款,那么借款即使出了问题,也能够用资金池来接,从而无从判断理财对应的借款到底违约风险有多大。而且当时银行理财业务的“资金池”有些都无法做到债权项目的一一对应,因此对监管造成了困扰。P2P业务模式中,还款方式其实有2种,一种是每月等额本息还款,一种是6个月到2年到期还款,前面那种还款方式是每个月还款,因此用每个月是否还款就能很好地判断客户偿付能力,如果出现问题及时进行催收,而后面这种借款模式在国际上有个名字叫”Balloon Loan,气球贷”,因为还款行为就是在期末的那一次,你一直看着这个贷款好好的,但是最后“嘣”的一下没了。

银行的理财业务是表外业务,是因为表内业务(存款和借款业务)规模受到了限制而转出到表外,但是银行的表内业务其实是短期存款和长期借款期限错配的,而且没有一一对应的匹配关系,因此其实是个大的”资金池“。银监会限制银行表外理财业务的“资金池”运作方式的出发点,是因为如果允许大家都这么做的话,银行有很大动力将表内业务移到表外(表外业务受到的监管制约、存款准备金标准都比较宽松),而摆脱监管的限制,因此这是银监会对于银行理财业务限制“资金池”的初衷。可见,“资金池”的概念并不是法律意义上违法的概念,因为“资金池”本身就是银行业业务模式的基本方法,而是出于监管目的,为了将银行业务更多的纳入监管体系而建立的概念。

大众从字面意思理解,容易将“资金池”理解成,资金形成的一个池子,那么如果客户资金汇集进入了一个账户,就很容易理解成一个“资金池”,那么其实很多行业业务模式都会涉及“资金池"的问题,比如房产中介机构,你在买房卖房的时候,由于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和不信任,因此房款定金或者首期,都是打给房产中介机构,那么其实这也是个”资金池“,房产中介机构也很有卷款跑路的可能性。再比如在监管之前的支付宝,由于在网上进行买卖双反的信息不对称和不信任,因此买方将货款”暂时“放在”支付宝“账户中,这个就是很大的一个资金池,但是我记得正是由于引入了这个机制,我才会在当时开始进行网购。再极端一些,比如有些商业模式会涉及很多预付款,比如我去良子健身按摩,办了一张卡,三千的,这些资金沉淀在良子的账户里面,但其实服务还没有提供,因此也是一个”资金池“,良子如果卷款跑了我怎么办?再比如我买了一套房,去收房的时候告诉我要先交一年的物业费,那么其实这些物业费也汇入到了一个”资金池“,因为服务还没有提供,但是物业公司也有卷款跑了的可能性。如果按照资金汇入和实际业务发生的时间差异来定义“资金池”的话,那么得有多少都在用“资金池"模式运作的公司啊?

我举了上面这么多的例子,是想说明一点,人类的认识模式当中,其实非常有一种将一切”复杂“东西”简单化“的冲动倾向,就是扣上一个大帽子,就可以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了!因为人类的“归纳演绎”思维方式懒得去费事地独立分析一些复杂事情背后的逻辑和真正原因,而和大家一起”喊打“这个事情,那就简单和痛快多了!以前这个帽子是“臭老九”,一夜之间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大家都要打倒知识分子,但是大家都打得挺痛快的,因为这个已经变成了“落水狗”,打之没有任何问题。其他的例子,比如"右派反革命“、“流氓罪”、“国有资产流失”、“投机倒把”等“口袋罪”,在历史上,把稍微沾边点的事情都装到这个口袋里面,所造成怨假错案相信不用我说都已经在历史上历历在目。“资金池”这个问题,我觉得需要警惕的是,将这个概念绝对化和妖魔化,认为只要是资金沉淀就是“资金池”,就是违法违规扣大帽子,而不去分析形成“资金池”的原因、以及在最初限制”资金池“想要实现的目的这些都被忽略,这样都不是正确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做法。

另外再说到P2P平台担保问题,其实这个问题在媒体和投资人圈中的讨论,也容易陷入类似我上面提到的情景,就是认为只要这个平台提供担保,那就是和“正宗的”国外P2P模式不一样,那就是违法违规的,其实也是把问题简单化和帽子化的一种表现。虽然国外的Lending Club和Prosper等P2P先祖们是没有采取平台担保模式,但是网络购物在美国发展起来的时候,Ebay也没有支付宝这样一个东西(因为国外的商业信息透明度、质量问题的法律法规保障等都比较完善),但是在国内发展网购,也就是靠支付宝当时涉嫌违规的”安全保障“模式和”资金池“模式给做起来的。由于国内买卖双方之间的信息更加不对称、法律法规不健全、相应的网络购物欺诈和质量问题,买方都很难找到弥补措施,支付宝当时推出”你来买,我来赔“这种模式,是需要多大的勇气,承担多大的潜在风险啊!但是正是由于支付宝介入了网络购物中的”赔付担保“环节,才把中国的网络购物给发展起来了,难道现在还有人来说淘宝支付宝的模式不是正宗的”网购“模式??目前主流的p2p网贷平台排名有:人人贷 红岭创投 陆金所 拍拍贷 有利网 宜人贷 微贷网投哪网 积木盒子 你我贷 365易贷808信贷 人人聚财 点融网 团贷网 新新贷 爱投资 合拍在线 国诚金融 E速贷 安心贷那些拿国外P2P机构没有平台担保,而国内某些P2P机构采用平台保障,就说这种平台担保方式不对,不符合P2P的本义等等,难道是一直闭着眼睛无视中国的实际情况,一直活在月球上的吗?

和支付宝当时采用的模式类似,目前P2P平台担保模式,其商业模式上的逻辑,是解决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的一种赔付解决方案P2P平台提供的是一种借款需求方和供给方的撮合服务,在向出借人推荐一个借款客户的时候(相当于一个产品),难道不需要对这个产品的质量负责?那当这个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时候(也就是逾期违约损失),难道不需要对产品进行维修和退换?我记得产品的”三包”政策是国家商品质检总局和工商总局规定的对企业的基本要求,难道这个基本要求在P2P行业内部某些公司出于负责的考虑来落地实施是要被认定为“违法违规的”?这其中的逻辑上的荒谬我不知道为什么一直没有人提出来过!反过来说,难道一个P2P公司本身对外宣称不承担担保责任,对自己的产品质量不负责,难道就是对出借人和对社会更加负责任的?

因此”资金池“和”平台担保“问题,如果更加深入地分析和回顾一下其容易引发问题的根源,其实里面是有一些常识逻辑的问题在里面。”资金池"是为了避免出现旁氏骗局,逾期贷款的问题被掩盖,容易引发资金挪用;“平台担保"的问题,是容易引发没有风控能力、没有担保能力的平台对外宣称担保,而最后跑路的问题;那么我们所需要做的,是设计制度来防止坏的结果出现,而不是简单粗暴的认定”资金池"和“平台担保”本身就是有很大问题,就是违法违规。这就好比,很多年前,我们知道同性之间的性行为容易引发艾滋病,然后整个社会就非常歧视同性恋,认为“同性恋”就是天打雷劈,人人喊打,而现在我们也知道了其实同性性行为做好安全防护,还是能够避免艾滋病的,我们需要做的是安全防护,而不是整个社会来歧视,仇视同性恋!再退一步说,其实我们现在也知道异性性行为也会引发艾滋病,那难道我们要把异性恋都禁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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