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公害畜产品??生猪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发布: 2013-09-29 | 作者: | 来源:
无公害畜产品??生猪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l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生产无公害食品的生猪饲养过程中允许使用的兽药种类及其使用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无公害食品的生猪饲养的生产、管理和认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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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T 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 5027-2001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NY 5031-2001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兽医防疫准则
NY 5032-2001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饲料使用准则
NY/T 5033-2001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管理准则</pre>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
《兽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进口兽药质量标准》
《兽药质量标准》第一册
《兽药质量标准》第二册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猪swine 人工养殖的肉用活猪。
3.2 兽药 veterinary drug 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畜禽等动物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机能并规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物质(含饲料药物添加剂)。包括兽用生物制品、兽用药品(化学药品、中药、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
3.2.1 抗菌药 antibacterial drugs 能够抑制或杀灭病原菌的药物,其中包括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及其制剂。
3.2.2 抗寄生虫药 antiparasitic drug 能够杀灭或驱除体内、体外寄生虫的药物,其中包括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及其制剂。
3.2.3 疫苗vaccine 由特定细菌、病毒、立克次氏体、螺旋体、支原体等微生物以及寄生虫制成的主动免疫制品。
3.2.4 消毒防腐药 disinfectant and preservative 用于杀灭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防止疾病发生和传染的药物。
3.2.5 饲料药物添加剂 medicated feed additive为预防、治疗动物疾病而掺入载体或者稀释剂的兽药的预混物,包括抗球虫药类、驱虫剂类、抑菌促生长类等。
3.3 休药期 withdrawal period 食品动物从停止给药到许可屠宰或它们的产品(乳、蛋)许可上市的间隔时间。
4 使用准则
生猪饲养者应供给动物适度的营养,饲养环境应符合NY/T 388,加强饲养管理,采取各种措施以减少应激,增强动物自身的免疫力。生猪饲养使用饲料应符合NY 5032的规定,生猪疾病以预防为主,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防止生猪发病死亡。必要时进行预防、治疗和诊断疾病所用的兽药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的相关规定。所用兽药必须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或者具有《进口兽药许可证》的供应商。所用兽药的标签应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使用兽药时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4.l 允许使用消毒防腐剂对饲养环境、厩舍和器具进行消毒,但应符合NY/T 5033的规定。
4.2 优先使用疫苗预防动物疾病,但应使用符合“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要求的疫苗对生猪进行免疫接种,同时应符合NY5031-2001的规定。
4.3 允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二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二部收载的用于生猪的兽用中药材、中药成方制剂。
4.4 允许在临床兽医的指导下使用钙、磷、硒、钾等补充药、微生态制剂、酸碱平衡药、体液补充药、电解质补充药、营养药、血容量补充药、抗贫血药、维生素类药、吸附药、泻药、润滑剂、酸化剂、局部止血药、收剑药和助消化药。
4.5 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拟)胆碱药、肾上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4.6 禁止使用麻醉药、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松弛药。
4.7 允许使用附录A的抗菌药和抗寄生虫药,其中治疗药应凭兽医处方购买,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4.7.1 正严格遵守规定的用法与用量。
4.7.2 休药期应遵守附录A中规定的时间。附录中求规定休药期的品种,休药期不应少于 28天。
4.8 建立并保存免疫程序记录;建立并保存全部用药的记录,治疗用药记录包括生猪编号、发病时间及症状、治疗用药物名称(商品名及有效成分)、给药途径、给药剂量、疗程、治疗时间等;预防或促生长混饲给药记录包括药品名称(商品名及有效成分)、给药剂量、疗程等。
4.9 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兽药。
4.10 禁止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