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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人要懂的一些养殖业保险

发布: 2015-07-04 |  作者: 佚名 |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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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风险事故的破坏性。养殖业风险事故发生的破坏性是以损失数量来表现的,破坏性越大,则导致损失数量越多,破坏性是风险发生的本质特征。换言之,没有破坏性就没有风险,没有较强破坏性也就没有人们为了防患于未然而要求保险的需求。对养殖业而言,疫病、洪水、台风等都是具有较强破坏性的风险。人们对保险的需求,不达到一定的规模数量,也就不存在养殖业保险危险分散的空间和时间。

  (3)风险损失的可测性。养殖业的可保风险必须是可测的风险。这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指风险发生的或然性可以通过足够的统计数据以概率计算出来;二是指风险一旦发生,风险造成损失的损失程度和损失数量,可以通过一定的专业查勘定损技术评估出结果。一种风险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有可能成为养殖业可保风险,二者缺一不可。例如,海水养殖保险中赤潮以及传染病害损失,其损失总量可以通过行业总产量和国家农业部专门统计查找出来。但在实际查勘定损中,往往难以准确评估其风险损失程度,因此,目前海水养殖中赤潮以及传染病害损失,被列为除外责任。

  2。保险期限的选择。养殖业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与动物养殖的生产周期相一致。由于养殖对象的种类繁多,其生活习性、生长规律等各有特点,所以,养殖业保险的责任期限不可能按自然年度或其他时间区间确定一个统一的保险期限,而需要根据不同保险标的的养殖周期或风险特点来确定,保险责任期限因不同的保险标的应有长短的差异。即使同一保险标的,又因地域的气候差异等,也应有先后和长短的区别。另外,由于保险责任不同,养殖业保险期限也会有较大差别,例如,生猪饲养死亡保险和生猪屠宰保险,由于保险责任不同,保险期限就有很大差别,前者为几个月,后者只有几天。

  3。保险金额的确定。养殖业保险中的不同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应根据其价值来分别确定。总的原则是不能出现超价值投保而引起道德危险。要以被保险人的可保利益为最高限额,最好让被保险人自保其中的一部分。同时,由于养殖业生产是一个经济再生产与自然再生产交织进行的连续过程,在饲养动物不停的生长中,保险标的一般也随着成本投入的增加、饲养动物的成长变化,处在价值不断增长的过程中。因此,在养殖业保险条款中,要针对这种特点,计算出保险标的不同生长阶段的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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