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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宰生猪追刑责 专家:源头应加强监管

发布: 2017-03-29 |  作者: 佚名 |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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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宰生猪窝点是当前病死、毒死、死因不明以及未经检验的猪只流入市场的一个重要途径。

  2017年3月13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私自开设生猪屠宰场、无证屠宰生猪的案件,杨某某一审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同时,将其非法获利所得人民币5.1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私宰肉”,与正规屠宰场的猪肉相比,其在检验检疫、屠宰设备、场所卫生等方面都缺乏行政部门监管,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

  因此国务院颁布了《生猪屠宰条例》,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本案中,杨某某未取得国家畜牧部门批准,私设生猪屠宰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一位业内专家表示,注水肉、白板肉、病死猪肉等问题,是肉类行业中多年的顽症,一直未能得到彻底解决。近些年,国家严禁生猪私宰的行为,并严厉进行打击。但是仍有部分人员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私设屠宰点,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将“私宰肉”流向市场,对消费者的安全造成隐忧。因为,不良私宰人员为了牟取暴利常常给私宰猪注水,更甚者,还会私宰病死的生猪。这些私宰没有经过任何检验检疫的猪肉,存在多种危害,如动物疫病或药残留等。

  为此,业内专家强调,国家之所以规定定点屠宰就是为了从源头保障生猪的质量安全,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希望监管部门继续加大监管力度,媒体协同舆论监督,共同促进肉类行业食品安全。

  业内专家提醒消费者,购买猪肉前,要查看猪肉是否有动检部门核发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以及定点屠宰厂核发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除此之外,消费者如果发现生猪私宰场所,应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及时制止“私宰肉”的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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