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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印制和使用

发布: 2015-08-11 |  作者: 佚名 |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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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已由商务部划转到农业部,且《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和新的屠宰证章标志管理规定正在制定过程中,为做好过渡期生屠宰证章标志管理,近日,农业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印制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强调,目前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印制和使用管理仍按照商务部办公厅有关文件要求执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制”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上的“XX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和“XX省商务主管部门监制”,分别调整为“XX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XX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监制”;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制作矢量图请与农业部屠宰技术中心联系获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印制和使用管理,严厉打击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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