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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生猪等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出炉

发布: 2022-03-10 |  作者: 佚名 |   来源: 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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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生猪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

  为强化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2022年生猪等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2年3月7日

  2022年生猪等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动态了解我国屠宰环节中主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的污染情况和趋势,分析影响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风险隐患和危害来源,掌握我国屠宰企业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为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和监管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职责分工

  2022年生猪等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包括部级监测和省级监测两部分。

  (一)部级监测

  针对跨省流通的生猪屠宰企业开展微生物风险监测,重点监测预冷猪肉和鲜猪肉中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监测猪肉表面和屠宰环境中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单核增生李斯特氏菌。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屠宰技术中心)负责天津市和辽宁省共200份微生物样品监测任务,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以下简称动卫中心)负责吉林、山东、湖北、四川、广西等五省份共1000份微生物样品监测任务。

  针对跨省流通的猪、牛、羊屠宰企业开展违法添加风险监测,重点监测猪肝、牛肝和羊肝中9种β﹣受体激动剂(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非诺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和喷布特罗)、2种糖皮质激素(地塞米松、倍他米松)、6种类固醇激素(醋酸美仑孕酮、甲基睾丸酮、17α﹣群勃龙、17β﹣群勃龙、α﹣玉米赤霉醇和β﹣玉米赤霉醇)。监测任务由屠宰技术中心、动卫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共同承担(任务分工见附件1)。

  监测样品采取由监测任务承担单位现场采集和地方农业农村部门采集邮递相结合的方式。

  (二)省级监测

  重点对省内流通屠宰企业的产品进行监测,主要对猪肉(2号或4号肉)、牛肉(黄瓜条或外脊)、羊肉(后腿或里脊)中水分开展品质监测;对猪肝中9种β﹣受体激动剂(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非诺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和喷布特罗)、2种糖皮质激素(地塞米松、倍他米松)、6种类固醇激素(醋酸美仑孕酮、甲基睾丸酮、17α﹣群勃龙、17β﹣群勃龙、α﹣玉米赤霉醇和β﹣玉米赤霉醇)等药物开展违法添加实验室检测。

  样品采集按照《屠宰企业畜禽及其产品抽样操作规范》(NY/T3227﹣2018)执行,确保监测的科学性和代表性。原则上生猪屠宰企业数量在10家及以下的全部抽取,10-100(含)家的抽取25%(最少抽取10家),100-300(含)家的抽取15%(最少抽取25家),300家以上的抽取10%(最少抽取45家),年屠宰20000头(含)以下企业数量应占全部监测企业的70%;牛/羊屠宰企业数量在10家及以下的全部抽取,10-100家的抽取25%(最少抽取10家),100家及以上的抽取15%(最少抽取25家),年屠宰3000头(含)以下牛屠宰企业或年屠宰30000只(含)以下羊屠宰企业数量应占全部牛或羊监测企业的70%。

  各省份最低监测任务见附件2。风险监测上、下半年各开展一次,可结合飞行检查等工作开展。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增加监测参数和样本数量。

  (三)数据汇总与分析

  屠宰技术中心负责部级监测和省级监测数据的汇总与分析工作。部级监测承担单位和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于6月25日、11月25日前将监测结果汇总表(附件3)和监测结果分析报告加盖公章后报屠宰技术中心。

  屠宰技术中心于7月底和12月底前将生猪等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报告报我部畜牧兽医局。

  (四)能力验证

  屠宰技术中心组织对承担省级监测任务的检测机构进行能力验证。

  三、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猪肉、牛肉、羊肉水分含量检测及判定参照《畜禽肉水分限量》(GB 18394﹣2020);微生物检测方法和肝脏中9种β﹣受体激动剂、2种糖皮质激素、6种类固醇激素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由屠宰技术中心统一提供。

  四、相关要求

  (一)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本计划要求制定本辖区生猪等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我部备案并组织实施。监测方案、承担监测任务的检测机构(附件4)和省级监测工作的具体负责人信息于4月15日前报屠宰技术中心。

  (二)承担省级监测任务的单位,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原则上应当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具备按照规范进行检验的能力,并按要求参加屠宰技术中心组织的能力验证。

  (三)未经我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风险监测结果、报告和相关信息。

  五、联系方式

  (一)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吴学宝,电话:010﹣59192834

  (二)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 雷春娟,电话:010﹣59198970,监测汇总上报邮箱:xqjiance@aliyun.com

  (三)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王淑婷,电话:0532﹣85632052

  (四)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 单吉浩,电话:010﹣62815881

TAG: 生猪 畜禽屠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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