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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生猪屠宰管理 保障猪肉质量安全

发布: 2012-07-05 |  作者: 佚名 |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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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6月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湖北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施行,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执政理念,对于保障我省城乡居民肉食品消费安全、促进生猪屠宰加工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标志着我省生猪屠宰管理工作迈上了规范、有序的法治化轨道。

  一、立法背景

  我省既是生猪生产大省,也是生猪产品消费大省,多数地区居民日常肉食消费以猪肉为主,生猪产品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当前,生猪屠宰存在私屠滥宰屡禁不止、屠宰病害猪、销售注水肉等问题,有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甚至成为制售病害猪肉、注水肉的窝点。这些问题的产生,既有管理方面的原因,也有制度方面的原因。同时,我省生猪屠宰加工行业总体发展水平较低,现有各类生猪屠宰厂(场、点)887个。其中,年屠宰量2万头以上规模屠宰企业71家,占全省屠宰企业总数的7.9%;年屠宰生猪485万头,占全年屠宰量的44%.在中国肉类行业协会组织的屠宰企业评审中,我省没有屠宰企业进入全国30强,大部分屠宰厂(场、点)形不成规模、技术水平低下、产品质量无法得到保障。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规划、规范场点设置、优化行业布局,走规模化、集约化的道路,实现机械化、标准化屠宰加工,从而促进生猪屠宰加工行业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依据

  (一)指导思想

  1.坚持以人为本,立足我省实际,正确处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生猪屠宰行为与促进生猪屠宰加工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生猪屠宰市场秩序的关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的原则,既强调依法管理、严格执法,又注重科学规划、政策扶持和行业指导,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3.维护法制统一与体现地方立法特色相统一的原则。《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上位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主要制度作了进一步细化、补充,以增强针对性、操作性。(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等行政法规。

  同时,参考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办法》(2008年商务部、财政部令第9号)和安徽、河北、四川等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三、内容介绍

  《办法》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从以下方面对生猪屠宰及经营管理活动进行了规范:

  (一)关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设立

  一是完善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制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设立,应当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设置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二是规定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当具备的条件。《条例》明确了设立定点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具备的条件,同时规定“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据此,《办法》区分不同情况,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条件作了重申,并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立条件作了具体规定。三是明确了申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的程序、许可主体和时限。四是建立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的退出机制。(二)关于屠宰与检疫检验

  为了规范屠宰与检疫、检验行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办法》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点)检查登记制度。屠宰进厂(场、点)的生猪,应当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二是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三是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明确了肉品品质检验的内容及检验方法。四是规定生猪以及生猪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无害化处理生猪以及生猪产品的情形、处理程序及费用等作了具体规定。

  (三)关于经营管理

  《办法》在规范生猪屠宰经营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消费安全等方面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建立生猪肉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二是为了防止生猪及生猪产品在运输中发生污染,对生猪运输和生猪产品的运载工具及方式作了明确规定。三是规定从事生猪产品销售、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和集体伙食单位等,应当销售或者使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四是明确了销售冷鲜肉品的温度环境。

  (四)关于生猪以外其他动物的屠宰管理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生猪产品以外的其他畜禽产品的消费比例在不断提高,有必要依法加强屠宰环节的监督管理。考虑到我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民族构成以及消费习惯等方面的差异,省政府没有对其他动物实行定点屠宰作出统一规定。在借鉴外省、市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办法》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牛、羊等其他动物实行定点屠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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