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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六种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8月1日起施行

发布: 2012-06-16 |  作者: 佚名 |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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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省农业厅了解到,《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今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我省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鸡新城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狂犬病等六种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等兽用生物制品费用由政府财政负担。经强制免疫的猪、牛、羊、犬等动物,应当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条例》规定,禁止动物饲养单位和个人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促进动物饲养业向规模化、标准化、现代化饲养方式转变,改善防疫条件,降低发生重大动物疫病风险。在动物饲养主产区,应当统筹规划,积极稳妥地发展养殖小区和规模饲养场,实行统一的防疫和管理制度。

  《条例》规定,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生猪以外的需要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动物种类,以及从省外引入需要实行集中屠宰的动物种类,由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施行。定点屠宰厂(场、点)屠宰的动物,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官方兽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检疫。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当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检疫提供固定工作场所等便利条件。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购进动物、动物产品时,应当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并建立货物来源、数量和检疫等情况的登记档案。登记档案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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