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猪价网

莱西市畜牧兽医局进一步做好动物卫生执法工作

发布: 2012-06-16 |  作者: 佚名 |   来源: 转载

上一篇 下一篇

  畜产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的主要组成部分,做好动物卫生监管工作是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主要任务,也是提升畜牧兽医队伍形象和素质的根本保证。为进一步做好动物卫生执法工作,莱西市畜牧兽医局制订了一系列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动物产地检疫工作

  (一)按照农业部新颁布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生猪(反刍、家禽)产地检疫规程》的要求,严格实行到场(户)临栏检疫,严禁为争抢检疫费而“隔山开证”或违规出证。检疫时要仔细核对动物免疫标识佩戴情况,逐一进行临床健康检查,对免疫不到位或临床检查有异常的,必须重新实施免疫,隔离观察,并采样送实验室进行重要动物疫病的检测,均无异常的,方可出具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官方兽医在出具生猪、肉牛等大中牲畜检疫证明时必须真实填写畜禽标识号码,对因不如实填写而发生的一切问题由出证官方兽医承担。

  (二)认真落实检疫申报制度和属地化管理制度。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科学设置报检点,明确检疫人员执法区域,严格按照检疫规程,到场、到户逐头进行现场检疫。要严格落实动物产地检疫属地化管理制度,对所有报检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要认真查清来源地、免疫状况、耳标号等工作并做好详细记录;对本地出栏的动物必须在当地申报检疫,严禁以补检为借口,对非本地饲养的动物进行检疫出证,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逃检、漏检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必须依照《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先行进行处罚,实行隔离观察和实验室检测,确认动物健康无疫后,方可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对不符合检疫条件的,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果断进行处置。

  (三)严格跨省调运商品畜禽的检疫。对调出青岛地区的动物在实施产地检疫时,除临场(户)、临栏实施临床健康检查外,猪、牛、羊还必须用识读设备逐一扫描耳标二维码信息,核实牲畜的畜主、产地及免疫情况,并进行必要的免疫抗体检测。跨省调运的商品畜禽经临床健康检查和实验室抗体检测均合格的,官方兽医在出证时必须在检疫证备注栏上注明疫病检测报告单的编号以及检测内容和结果,检疫证出具必须由官方兽医所在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进行二次确认签字。

  二、进一步加强屠宰检疫监管工作

  (一)生猪进入屠宰场前,官方兽医应严格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做好动物进场、待宰查验记录。查验比例100头以下的为5头,100头以上的为5%.同时将查验号码书写在检疫证背面。对《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的,方可入场待宰;对无检疫证明、无畜禽标识或者畜禽标识号码与检疫证明所载畜禽标识号码不符的动物禁止进场屠宰。

  (二)加强生猪宰前检查。严格落实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制度,由屠宰企业填写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的,严格按照《生猪检疫规程》要求在宰前2小时内实施宰前检查。对检查合格的,出具准宰通知书,不合格的按规定要求处理。

  (三)严格同步检疫和“瘦肉精”监督检测。屠宰检疫人员严格实施同步检疫制度,强化宰后“瘦肉精”随机抽检,对宰后生猪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膀胱尿液进行 “瘦肉精”监督检测。同时,驻场动物卫生监督人员监督屠宰企业开展进场自检和宰后抽检,对进场生猪批批抽检,对宰后生猪抽取一定数量的膀胱尿液进行检测,并做好自检记录。对不进行“瘦肉精”抽检和没有检测记录的严禁出具检疫证明。

  (四)严格按要求处理。对于检疫不合格的生猪,由驻场动物卫生监督人员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监督场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对于宰前检查发现为生猪注水或注射其他违禁物质或宰后抽检“瘦肉精”阳性的,不得为其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及时书面向有关部门通报,严禁对检出的含有违禁物质的肉品只处理不报告。一经确认含有“瘦肉精”,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要求,将案件迅速上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五)严格登记动物检疫工作记录。认真填写《动物屠宰检疫记录》记录必须载明动物来源、数量、产地检疫证号、耳标号、宰前健康检查情况、宰后检疫部位及结果、违禁药物及化合物抽样比例及数量、违禁物质检出结果、销往地或者买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编号及时间、屠宰企业负责人签字、检验员签字等。

  三、进一步加强畜禽交易市场监管

  (一)严把监督检查关。各基层站要安排专门人员对辖区内畜禽交易场所进行拉网式摸底调查建立档案(调查情况各站要以书面形式6月1日前上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做好畜禽收购贩运、交易记录。督促交易市场严格落实动物及动物产品凭证入场制度。加大对交易市场监督检查频率,要求每周最少巡查1次,严格查验入场销售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健康情况、检疫证明持有情况、检疫标志或二维码标识佩戴情况,加强对“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的监督检查,杜绝销售未经检疫、病害或证物不符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二)严把无害化处理关。强化对畜禽交易市场消毒、无害化处理的技术指导,协同有关部门督促场方制定和落实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做好相关记录,确保病死动物及其产品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消除动物疫情和动物及其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三)严把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关。动物卫生监督所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加强对畜禽交易市场的审查。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畜禽交易市场,要及时通报工商部门依法取缔。

  (四)加大监督执法力度。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落实监管任务,强化监督执法,认真核查举报情况。加强与工商、公安、卫生、质监等部门的沟通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坚决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彻底净化畜禽交易市场经营环境。

  (五)加大教育宣传力度。强化对畜禽交易市场检查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严防有意放任或直接参与贩卖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市场管理相对人强化依法经营意识,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氛围。(宋晓云)

TAG: 兽医局 畜牧 动物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