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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将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

发布: 2012-06-08 |  作者: 佚名 |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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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具备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能力不得使用“动物医院”名称

  本报讯(记者 王科岩 实习生 高立昌)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获悉,为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从今年6月1日起,我区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标准,做好《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工作,加强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管,凡从事动物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的机构,均应依法申请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名称,不具备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能力的,不得使用“动物医院”的名称,动物诊疗机构名称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核准。

  动物诊疗机构是提供兽医社会化服务的主要载体,是动物疫病防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我区从今年6月1日起规定,申请开办动物诊疗机构的,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动物医院的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动物诊所的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兼营宠物用品、宠物食品、宠物美容等项目的,使用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得少于200米,且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动物诊疗场所要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设施设备(动物医院还应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动物医院应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动物诊所应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此外,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擅自营业、超出动物诊疗许可核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不规范使用兽药等违法行为将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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