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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食品安全新规下月施行 生猪须检测瘦肉精

发布: 2012-05-21 |  作者:  |   来源: 江苏视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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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月1日起,流入市场的生猪产品,必须具备生猪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和“瘦肉精”检测合格证明,“三证”不齐全的生猪产品一律不得进入流通环节销售。

  下月1日起施行的《南京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强调,对进入流通环节的生猪产品,建立“章、证”查验制度,即猪肉胴体上必须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检疫章;必须持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签发的、当日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必须持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和“瘦肉精”检测合格证明。

  《办法》要求,市、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定点屠宰场屠宰检疫工作,检疫票证按规定逐级发放;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强流通环节生猪产品的验章、验证工作,对章证不全的生猪产品依法予以查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宾馆、饭店、酒家、团体伙食单位食堂购进生猪产品的索证索票的监督管理。

  根据《办法》,市及区(县)的农业、商务、工商等管理部门,对生猪产品的质量安全进行日常监督检测工作。农业部门牵头负责“瘦肉精”监管工作,可在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定点屠宰环节实施对“瘦肉精”的检验、认定和查处。商务部门负责加强行业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工商部门负责生猪产品流通环节监管,查处和打击经营含“瘦肉精”等不合格猪肉的行为。

  对买卖方式,《办法》规定,除超市连锁配送等直销挂钩外,本市生猪产品批发交易应当在市政府批准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中进行。

  对豆芽的质量安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办法》也作出了硬性规定,4个政府职能部门必须各尽职责。农业部门负责南京市六城区以外由农户分散生产豆芽行为的监督管理。质监部门负责工业化豆芽生产行为的监督管理;对于南京市六城区内由个体户分散生产豆芽的行为,参照食品小作坊的监管模式进行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豆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行业豆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许震宁)

TAG: 瘦肉精 生猪 南京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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