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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必须随车同行

发布: 2018-11-23 |  作者: 贾蕴 |   来源: 山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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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有效防范非洲猪瘟疫情跨区域传播,全面落实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等监管措施,11月22日,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做好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等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生猪运输车辆随车同行塑封后的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

  我省要求各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通过张贴公告、发放明白纸和网络新媒体等方式广泛宣传公告内容,使交易、养殖、运输、屠宰生猪的单位和个人详细知晓,自觉配合做好备案。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告要求,查验承运人提交的有关材料,留存相关证件复印件,在指定场所对生猪运输车辆实施严格的现场检查。对于符合条件的生猪运输车辆,出具塑封后的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并随车同行。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长29.7cm、宽21cm,颜色为淡蓝色,编号由“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域代码”+“四位数字顺序号”组成,“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域代码”按照GB/T 2260-2007执行,有效期暂定为半年。并在备案机关处加盖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公章。

  山西省辖区内跨省、市、县调运生猪的车辆申请备案时,要检查其配备的车辆定位跟踪系统,未配备的不予备案,车辆定位跟踪系统的相关信息记录须保存半年以上。

  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将督促承运人建立台账制度,详细记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编号、生猪数量、运载时间、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运载路径、车辆清洗、消毒以及运输过程中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生猪处置等内容。

  通知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官方兽医接到生猪产地检疫申报后,对拟运输外调的生猪,应当严格查验运输车辆备案及清洗消毒情况,核实后逐项填写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所列内容。发现承运生猪的车辆未经备案或有伪造、变造、租用、借用备案表等情形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及时通报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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