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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劣兽药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案例

发布: 2017-09-28 |  作者: 佚名 |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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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我大队接到青岛良鑫兽药有限公司经营的杨树花口服液(批号为20161103)检测不合格信息通报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青岛良鑫兽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经现场检查,在兽药仓库未发现检测不合格的杨树花口服液(批号为20161103)。经询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了青岛良鑫兽药有限公司经营了杨树花口服液(批号为20161103)货值金额为80元,违法所得为77元的事实。

青岛良鑫兽药有限公司经营杨树花口服液(批号为20161103)经检测PH值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的行为,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定杨树花口服液(批号为20161103)为劣兽药。青岛良鑫兽药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经营劣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即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青岛市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经营企业经营的假、劣兽药或人用药品(包括已出售和未出售的兽药)货值金额在2千元以下的属于轻微违法情节。

因此我大队责令青岛良鑫兽药有限公司停止经营劣兽药,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77元,罚款160元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已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该案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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