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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年假冒伪劣兽药案件汇总 涉案金额最高达6000万

发布: 2021-08-03 |  作者: 佚名 |   来源: 鸡病专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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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兽药是养殖中常用且不可缺少的物品,兽药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人体的身体健康,正因为此,近几年来,我国对假冒伪劣兽药查处和整治力度不断加大,我国兽药产品质量得到很大提高。

  但是市场中假劣产品和违规使用兽药的现象仍然不容乐观,假冒伪劣兽药问题仍不断见诸报端,在此,我们整理了上半年查处的部分兽药制假售假案件,希望给兽药生产企业、兽药经营企业和兽药使用者一定的警示作用。

  1、杭州警方打掉一非法销售伪劣兽药团伙

  杭州警方打掉一非法销售伪劣兽药团伙。据了解,嫌疑人储某等从天津采购一批无证宠物用药——名为盐酸特比萘芬的真菌喷灭剂,在明知无证药品无法上市的情况下,销售给宠物医院、宠物店等商家,谋取非法利益。目前,储某等3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

  2、特大生产销售假兽药案被破获!涉案金额达千万

  日前,台州市、临海市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公安机关,破获一起特大生产、销售假兽药案。根据终端零售价估算,该案涉案金额达1000多万元人民币。目前,杨某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罚金50万元;张某等4人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均已移交起诉。

  3、生产经营“劣兽药”,山东一兽药企业被罚没约12万元

  4月6日,山东省滨州市农业农村局公开一则案件。山东xx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劣兽药被查处。据悉,滨州市农业农村局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经营涉案产品,并没收该公司兔产气英膜梭菌(A型)灭活疫苗(批号202003002)620瓶;没收违法所得29773.6元;罚款89320.8元。

  4、长兴公安破获一起特大假兽药案,涉案金额3000万元,抓获犯罪嫌疑人35名

  长兴公安破获一起特大生产、销售假兽药案,成功摧毁了一条生产、制造假兽药获利的黑色产业链,涉案金额达3000万元。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马某武、冷某琴、朱某恒、张某和李某辉对生产、销售假兽药行为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马某武、冷某琴等20人被长兴公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和深挖中。

  5、假冒知名品牌兽药,上海警方破获特大制售假冒兽药案,涉案金额6000余万元,抓获犯罪嫌疑人37名

  近日,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会同杨浦公安分局经过4个月缜密侦查,在辽宁、湖北等地警方的大力配合下,成功侦破全国首例制售假冒知名品牌抗菌类兽药案,抓获纪某、孙某等37名犯罪嫌疑人,捣毁产储窝点4处、宠物用品商店9家,查获假冒知名品牌抗菌类兽药成品和半成品11.5万支、包材120余万张,以及制假设备10套,涉案金额6000余万元。目前,公安机关已对上述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6、上半年农业行政执法10大典型案例——河南金某经营假兽药,涉案金额700余万

  2021年2月,河南省长垣市农业农村局接长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情况通报,称金某涉嫌经营假劣兽药。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根据通报情况立即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查获假兽药67种、兽药标签2971个。经立案查明,当事人经营假兽药,涉案金额700余万元,涉嫌构成刑事犯罪,长垣市农业农村局已依法将该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7、吉林市警方成功破获一起生产、销售假兽药案,查扣假兽药23种,涉案金额300万余元

  吉林市警方破获了一起生产、销售假兽药的案件,成功找到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库房,扣押假兽药产品价值300万余元。经审讯,郭某等10名犯罪嫌疑人对2020年10月以来非法制售假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10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已全部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农业农村部修订发布

  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公告兽药制假售假不仅扰乱市场秩序,对消费者也造成很大的伤害。因此,为加强兽药管理,严厉打击兽药违法行为,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兽药严重违法行为可以从重处罚。

  一、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没收生产设备:

  (一)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

  (二)生产的兽药累计2个品种以上或5批次以上,或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三)生产兽用疫苗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生产兽用疫苗擅自更换菌(毒、虫)种,或者非法添加其他菌(毒、虫)种的;

  (二)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

  (三)生产的兽药擅自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累计2批次以上的;

  (四)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兽用疫苗,或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其他兽药产品累计2批次以上的;

  (五)两年内生产劣兽药累计3个品种以上或5个批次以上的;

  (六)生产的兽用疫苗未经批签发或批签发不合格即销售累计2批次以上的;

  (七)生产假兽药货值合计金额5万元以上的;生产劣兽药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八)兽药经营者未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以及购买凭证,经营假、劣兽药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兽药生产者未在批准的兽药GMP车间生产兽药的;

  (二)未在批准的生产线生产兽药的;

  (三)兽药出厂前未按规定进行质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出厂的;

  (四)无兽药生产检验记录或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五)擅自改变工艺对产品质量产生较大影响的;

  (六)编造兽用疫苗批签发材料的;

  (七)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发现兽药生产者有2个以上关键项不符合兽药GMP要求,经限期整改而逾期不改正的;

  (八)未按规定条件贮藏、运输兽用疫苗,并对产品质量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兽药生产、经营者将原料药销售给养殖场(户)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没收违法所得,按上限罚款,并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五、生产或进口的兽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理,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者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一)抽查检验连续2次不合格的;

  (二)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的;

  (三)主要成分含量在兽药国家标准150%以上或50%以下的;

  (四)主要成分含量在兽药国家标准120%以上或80%以下,累计2批次以上的;

  (五)进口兽用疫苗无进口兽药通关单、未经批签发或批签发不合格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擅自修改,限期改正后再犯的,属于《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逾期不改正”的情形,按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

  七、有本公告第一、二、三项规定违法情形的,对生产、经营者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八、兽药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公告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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