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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生产用原料有关问题答复的函 农办医函〔2017〕17号

发布: 2017-07-25 |  作者: 佚名 |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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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农办医函〔2017〕17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生产用原料有关问题答复的函广东省畜牧兽医局:

你局《关于兽药生产环节使用原料药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牧〔2017〕2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兽药生产所用的原料、辅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所生产兽药的质量要求;《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四十三条规定,兽药生产所需的物料,应符合兽药标准、药品标准、包装材料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规程或其它有关标准,不得对兽药的质量产生不良影响。根据上述规定,兽药生产所用的原料、辅料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是已列入兽药管理范畴的兽药原料、辅料,应当符合兽药国家标准的规定;

二是未列入兽药管理但已列入药品管理范畴的原料、辅料,应当符合药品国家标准的规定;

三是不属于上述两类管理范畴的原料、辅料,应当符合相关兽药产品批准时认可的标准。

特此复函。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7月21日

TAG: 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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