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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禁用药有哪些?如何识别真假渔药?

发布: 2017-02-27 |  作者: 当代水产 |   来源: 当代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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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如何从包装袋识别真假水产兽药?

  根据农业部《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第22号令,以下简称22号令),合格、正规的水产用兽药,其包装物必须具有以下内容:

  (1)有关标识。兽用标识:所有兽药必须标识汉字“兽用”。从2016年开始,处方药必须标注“处方药”;外用药标识:所有外用兽药(包括消毒剂、防腐剂、杀虫剂等),必须标识汉字“外用药”。

  (2)兽药名称。兽药通用名;商品名(如兽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标注商品名)。

  (3)性状。

  (4)药理作用(注:本项目尚不明确的,可力量不标注)。

  (5)适应症或功能与主治。

  (6)用法与用量

  (7)不良反应(注:本项目尚不明确的,可暂不标注)。

  (8)注意事项。

  (9)停药期。

  (10)有效期。

  (11)规格(即每个个包装单位的重量)。主要成份标注要求为化学药品及抗生素制剂产品,必须标注所有有效成份含量;纯中兽药制剂产品,必须标注成方中前5味(5味以下的全部标注)主要成份,含量表示方法按照现行《兽药典》执行;中西复方制剂产品,必须标注成方中前5味主工成份和西药成分、含量。

  (12)包装。

  (13)贮藏。

  (14)生产厂家信息。标注不清或不明、缺项;或者通过兽药名称夸大疗效、误导消费;或者擅自增加适应症和减少不良反应内容;或者在标签或包装上印制不健康、误导消费的背景图案和成分;或者印制未经批准的文字、图案;这些都是违反农业部的相关规定,极有可能为假兽药或劣兽药。

  四、水产养殖业禁用药

  根据《无公害食品水产养殖用药准则》NY5071——2002规定,我国不允许在水产养殖业中使用的禁用渔药共31种。

  第一类(6种)即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杀虫脒、五氯酚钠和呋喃丹。前4种是农业部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在农业上已不再使用了,相应的生产单位也已取消了生产许可证,目前很难从市场上买到。后2种中,五氯酚钠以前在粗养模式下主要用于清塘、除螺,兼具除草作用,目前养殖多是精养池塘,池塘内几乎没有水草,生态方法除螺还能增加养殖效益,另外清塘也有更好的药物;呋喃丹主要是杀线虫的杀虫剂,对治疗鱼病并没有什么特异性。此外,这两种药物的使用都有一个特殊要求,就是需带防护面具、手套,因为它对人体皮肤、眼睛或呼吸道有刺激作用,毒性较大,水产养殖上也不是非用不可,所以,渔一般没必要自找麻烦。上述药物被使用的几率较小,防控压力不大。

  第二类(5种)即地虫硫磷、林丹、双甲脒、锥虫胂胺、酒石酸锑钾。这5种药物是由自身特点而被子禁止使用的,即毒性大,对环境、对人体副作用大,有些在国外已禁止使用,如林丹、双甲脒、锥虫胂胺、酒石酸锑钾,有些有特定的使用限制,如地虫硫磷,只能用于地下害虫的杀灭。禁用主要是因为此类药物通过水体会扩散,并不是水产上特定需要使用的药物,所以,它们的使用并不普遍。

  第三类(4种)即甘汞、醋酸汞、硝酸亚汞和氟氯氰菊酯。前3种是汞盐,在鱼体、人体、环境中易于富集,农业部已明令禁止使用一切汞盐类物质作为农药。这3种药物只用于特定鱼病治疗,且多数情况下为鱼体涂抹、浸泡,由于对鱼的毒性较大,一般不会全池泼洒,所以其影响略小一些;氟氯氰菊酯是一种杀虫剂,但没有不可替代性,这些药物有可能被使用,但影响范围有限,往往是个案。对上述药物的防控应以向渔民广泛宣传安全用药常识,推介一些替代药物和相应的预防措施为主。

  第四类(2种)即甲基睾丸酮和乙烯雌酚。这是两种激素类药物,在一些特种养殖品种或有特殊的遗传育种需求时添加到饲料中使用,如用于罗非鱼雄性化苗种培育等。因此,对这两种药物的防控重点应放在那些特种养殖品种的养殖场或繁殖场、饲料厂。

  第五类(5种)即杆菌肽锌、泰乐菌素、阿伏霉素、速达肥和喹乙醇。这5种药物主要是禽畜用兽药,兼具抗菌和促生长作用,喹乙醇即使在家禽饲料中也已禁止使用。这几种药物有可能被长期添中于饲料中使用,它们的防控需要饲料生产监管部门、兽药局联合执法,控制的重点在饲料厂,时间上是整个养殖季节。

  第六类(11种)即磺胺脒、磺胺噻唑、硝基呋喃类(呋喃西林、呋喃唑酮、呋喃妥因、呋喃它酮)、氯霉素、环丙沙星、呋喃那斯、红霉素。这些抗菌素在水产养殖上既可作用于口服,且多为针对常见病的防治,某些饲料厂由于存在防病误区,误将“预防为主”理解为“定期服药”,添加一些药物以预防鱼病的发生,其使用的可能性极大。这些药物对于普通养殖鱼类如果全池泼洒,在经济上并不划算,多用于特种、小水体养殖时,尤其是工厂化养殖时,或鱼种、亲鱼的浸洗消毒,在北方地区主要是春季鱼种分塘期使用,以及主要养殖鱼类的繁殖季节使用,用于亲体、鱼卵消毒或体表性疾病的治疗。所以,要重点对其进行监控,养殖期间重点在养殖场、繁殖育苗场,养殖后期对饲料厂、特种养殖场进行检查。

  第七类(1种)即孔雀石绿,又称碱性绿,主要用于防治水霉病。水霉病多在鱼体受伤、春季分塘拉网较多,鱼体受伤后易患此病,其应用也多是鱼体浸泡、涂抹,虽然理论上可以全池泼洒,但因此药有“三致”作用,人们多少有点忌惮;再就是全池泼洒对改良水质无益,消解困难,生产中一般不会全池泼洒,但因这种药物或化学染料价格低廉,对水霉病的治疗效果好,生产上违规使用的情况极大。另外,近年来,淡水鱼活鱼运输中经常发生使用的情况,因使用此药物后,鱼鳞收紧,不易脱落,能够预防鱼体脱鳞后继发感染细菌性疾病,且用药后的鱼体色彩较好,为青绿色,所以不法商贩多违规使用。

  而在2015年又陆续公布最新禁用渔药。首先是农业公2292号公告,2015年9月1日起禁止养殖使用氧氟沙星、增氟沙星、美洛沙星、诺氟沙星;12月31日起禁止生产,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经营的销售。其次,农业部2294号公告,2015年10月1日起禁止使用微生态制剂:噬菌蛭弧菌。此菌并非渔药,原批复可以使用的是农牧函[199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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