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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兽药广告审批等委托实施衔接工作的通知苏农办牧〔2016〕54号

发布: 2016-11-04 |  作者: 佚名 |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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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农委,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农委:

按照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苏政发〔2016〕117号)的要求,自2016年8月22日起,“兽药广告审批”事项委托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审批”事项委托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事项委托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为切实做好上述三个事项的委托衔接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委托衔接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兽药广告审批、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审批、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等行政审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定部门、安排专人负责,认真做好行政审批委托衔接工作,确保审批工作顺利进行。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的有关规定,加快制定发布办事指南和工作程序,完善制度内容,规范工作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开展审批工作。

二、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各地要严格规范行政审批的实施,严把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关,在开展审批事项技术审查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江苏省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细则等有关规定和标准,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工作。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办理结果样式等可参照江苏政务服务网省农委审批服务对应事项。各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每季度末将审批结果报我委备案。

三、切实加强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各地要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督机制,切实加强行政审批事项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对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函告的经营范围中含有前置改后置的许可事项,要督促市场经济主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我委将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委托承接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确保衔接工作有力、有序进行。各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办理审批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有关工作建议,请及时与我委联系。联系人:孙长华,电话:025-86263352。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1月1日

TAG: 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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