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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严把关键环节,切实加强生猪屠宰检疫监管

发布: 2012-05-19 |  作者: 佚名 |   来源: 中国畜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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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严格生猪入场监督查验。生猪进入屠宰场前,检疫人员严格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和《河南省“瘦肉精”抽检证明》,做好详细记录。对《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河南省瘦肉精抽检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的,方可入场待宰;没有《河南省瘦肉精抽检证明》或填写不规范的牲畜,移交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置,禁止无检疫证明、无耳标、无《河南省瘦肉精抽检证明》的动物进场屠宰。同时配合商务部门,督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场、点)严格执行牲畜进场查验制度,按规定记录生猪来源、数量、检疫证明、耳标号、畜主(经纪人)、运输车辆等信息,以便发现问题后追溯来源。

  二是加强生猪宰前检查。严格落实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制度,由屠宰企业填写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的,严格按照《生猪检疫规程》要求在宰前2小时内实施宰前检查。对检查合格的,出具准宰通知书,不合格的按规定要求处理。同时,加强宰前监督管理,一经发现对生猪注射沙丁胺醇等违禁物质的违法行为,要立即通报商务部门依法处置。

  三是严格同步检疫和“瘦肉精”监督检测。屠宰检疫人员严格实施同步检疫制度,强化宰后“瘦肉精”随机抽检,对宰后生猪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膀胱尿液进行“瘦肉精”监督检测。同时,驻场动物卫生监督人员配合商务部门监督屠宰企业开展进场自检和宰后抽检,对进场生猪批批抽检,对宰后生猪抽取一定数量的膀胱尿液进行检测,并做好自检记录。

  四是严格按要求处理。对于检疫不合格的生猪,由驻场动物卫生监督人员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监督场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对于宰前检查发现为生猪注水或注射其他违禁物质或宰后抽检“瘦肉精”阳性的,不得为其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及时书面向商务部门通报,严禁对检出的含有违禁物质的肉品只处理不报告。一经确认含有“瘦肉精”,会同商务部门监督企业对生猪或生猪产品进行销毁处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要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五是严格耳标管理。严格落实耳标签收、入库、发放、领用登记管理制度,建全耳标申购、发放、佩戴档案记录,进一步加强耳标发放、佩戴管理。发放耳标时,必须填写省局制定的耳标发放登记表,由领取人签字,出具手续,严禁将耳标发给经纪人。防疫员和规模养殖场要每月将耳标领取发放和佩戴等情况,逐级上报乡镇动物防疫检疫中心站、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乡镇动物防疫检疫中心站、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建立专门的耳标发放和佩戴档案,及时汇总耳标发放和佩戴情况,并在农业部追溯网上填报耳标的签收、发放和佩戴信息,确保耳标网上签收率达到100%,网上发放率达到100%。

  六是严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管理。严格执行“四专六统一”制度(专人管理、专账登记、专库存放、专职负责,统一订购、统一领取、统一发放、统一回收、统一审核、统一销毁)。加强对检疫人员的出证业务培训,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0]44号)及《河南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填写及应用规范(试行)》、《河南省电子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实施电子出证工作。

  (翠巧)

TAG: 生猪屠宰 生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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