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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卢氏县查处违规调运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生猪案件

发布: 2018-12-20 |  作者: 佚名 |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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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卢氏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官坡镇农业中心电话称,在344省道发现两辆运输生猪的车辆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高度重视,立即派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对违法车辆实施了扣押。经询问得知该批猪来自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阳店镇一猪场,为进一步确定所有生猪来向,卢氏县动监所请求三门峡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进行协助,在了解情况后,考虑到案情复杂,翟少民所长当即决定带领两名市级执法骨干奔赴卢氏指导办案,同时通知示范区协助调查生猪来向。


  卢氏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和七十八条规定,决定给予货主李某和承运人陈某分别处以42763元和6000元的罚款决定。目前案件正在办理过程中。

  当天下午,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勘查,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收到了示范区反馈的调查结果,经调查,两车猪的货主均为灵宝市尹庄镇的李某,共拉生猪110头,全部来自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阳店镇何某猪场,未经申报检疫,由陈某负责运往南阳西峡县某屠宰场进行屠宰,结果途中被卢氏县执法人员查获。经查当事人李某、陈某违规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最终,卢氏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和七十八条规定,决定给予货主李某和承运人陈某分别处以42763元和6000元的罚款决定。目前案件正在办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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