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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安徽省可点对点跨市调运生猪,四川调猪有新规定

发布: 2018-12-16 |  作者: 佚名 |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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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8年8月以来,我国受非洲猪瘟疫情的影响,多地启动I级防控预警。根据农业农村部生猪调运规定,截至12月12日我国内陆生猪跨省调运全部暂停(除港澳台和海南省外,内陆30省份停止生猪跨省调运)。


  这给国内的规模养殖场和屠宰场的产能造成较大影响,主要是规模养殖场密集的地区,屠宰场无法完成大批量屠宰,造成生猪的挤压;而一些大型屠宰场由于难收到猪又会处于停工状态。近日安徽省为了缓解规模养殖场压力,试运行了养殖大户可以申请点对点跨市调运生猪的方案,规模生猪养殖场和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凭双方购销合同或协议,向辖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点对点”调运申请,且调运企业必须符合跨市“点对点”调运资质条件。


  而四川省作为我国生猪养殖第一大省,2017年的生猪出栏量在6800万头左右,其生猪存栏也很可观,且散养居多。截至12月12日,四川省发生了4起非洲猪瘟疫情。因此,为了稳定养猪业,四川省也出台了关于生猪调运的规定。


  安徽养猪大户可申请跨市调运生猪


  日前,安徽省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消息,为缓解生猪压栏和地区间供需不平衡问题,自12月4日起,安徽省试行省内生猪“点对点”跨市调运。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告诉记者,“点对点”跨市调运的原则是“申请报备、资质合格、备案车辆、规范运行”。确有调运需求的规模生猪养殖场和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凭双方购销合同或协议,向辖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点对点”调运申请,调运企业必须符合跨市“点对点”调运资质条件,并向输入地、输出地双方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备,按照“严格检疫、全面消毒、落地报告”的要求实施调运。


  那么调运资质条件有哪些规定呢?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说,生猪养殖企业必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生猪存栏规模在3000头以上或达到出栏标准的育肥猪当前存栏在500头以上,场内防疫制度健全落实,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必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生猪定点屠宰证,达到3A级设计标准,2018年实际屠宰生猪规模在10万头以上,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健全,具备冷藏和储运设施。


  生猪运输车辆必须是在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安徽省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的专用车辆,一车每次只能运输同一养殖场生猪,严禁混装和中途卸载,运输必须指定线路运行。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必须对照跨市“点对点”调运条件,对申请报备的生猪养殖场和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场和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进行登记,并明确运输线路,报市级备案并统一对外公布,确保生猪“点对点”跨市调运规范有序运行。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告诉记者,在调运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新修订的《生猪产地检验规程》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进行规范检疫,对跨市“点对点”调运的生猪产地检疫证明,必须由辖区官方兽医和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联合签发。各地要严格遵守农业农村部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八项禁令”要求,对申报跨市调运的屠宰和养殖企业要督促落实主体责任,督促落实定期消毒制度。屠宰加工企业不得接收和屠宰无检疫证、证物不符及其他违规调运的生猪,对发现不符合“点对点”要求的违规调运行为要严肃查处。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强调,在安徽省非洲猪瘟疫情一级应急响应期间,继续禁止外省生猪调入安徽。符合农业农村部文件规定省份的生猪产品进入安徽省,必须同时附有检疫合格证明和有资质实验室出具的非洲猪瘟阴性检测报告方可调入。集团化的肉食品加工企业从省外非疫区县(市、区)的内部企业进行生猪产品转运的,应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备计划方案。


  四川省非洲猪瘟防控调运规定


  一、省际间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要求


  (一)暂停全省省际间生猪及生猪产品调入调出。


  (二)疫情省名单:青海省、陕西省、北京市、黑龙江省、上海市、四川省、安徽省、天津市、福建省、江西省、湖北省、吉林省、重庆市、贵州省、湖南省、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云南省。


  疫情省相邻省份名单:浙江省(解除封锁)、辽宁省(解除封锁)、山东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河南省(解除封锁)、江苏省(解除封锁)、河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农业农村部规定禁止生猪产品跨省调出区域:我国34个省份除港澳台和海南省外,其余30省份全部停止生猪跨省调运。


  二、省内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要求


  生猪及其产品暂停调出本县:泸州市合江县、成都市新津县、宜宾市高县。


  生猪暂停调出本市:全省各市(州)。


  生猪产品暂停调出本市:泸州市、成都市、宜宾市。


  三、违规调运生猪及生猪产品的处置方式:


  违规调运生猪及生猪产品符合农明字〔2018〕第33号、川防应指〔2018〕4号等相关文件调整的范围、时限、情形的从其规定处置,省、市(州)、县(区)另有明文规定的从其处置要求。


  四、农业农村部已解除封锁的区域及时间:


  贵州省毕节市(12月13日)、湖南省益阳市桃(12月7日)、江县天津市蓟州区(12月5日)、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12月4日)、辽宁省锦州市北镇市(12月4日)、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12月3日)、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11月29日)、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11月28日)、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11月27日)、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11月25日)、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和老边区(11月22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11月12日农业农村部发布)、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11月12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吉林省松原市(11月9日)、吉林省公主岭市(11月1日)、河南省新乡市(10月31日)、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10月24日),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大庙镇、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宣城市宣州区天湖办事处(10月20日),芜湖市南陵县弋江镇(10月18日),宣城市宣州区古泉镇、五星乡、金坝办事处(10月17日);江苏省无锡市(10月17日);浙江省乐清市(10月10日);江苏省连云港市(10月4日);河南省郑州市(10月1日);辽宁省沈阳市(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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