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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网民求助养殖场被污染盼整治 官方协调赔偿5万元

发布: 2017-04-25 |  作者: 佚名 |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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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北京4月24日电 (李政杰)“我是养野生动物的,自从我的正对面修了一个洗煤厂后,豪猪就开始掉刺、掉毛、皮肤溃烂、母猪流产、猪互相嘶咬,出现一系列的应激反应。”近日,一名贵州网民留言称,希望相关部门能调查处理,对洗煤厂造成的污染希望能争取到赔偿金。

  对此,金沙县人民政府作出回复表示,网民反映的洗煤厂是贵州天健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源村乡回归煤矿的洗煤厂。该项目于2015年年底建设完工并投入使用,属于未批先建项目。针对该建设项目违反环评制度的违法行为,2016年8月金沙县环保局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后,同年9月,对该项目进行了4万元的行政处罚。

  金沙县人民政府还表示,金沙县环保局根据网民反映的情况,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洗煤厂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对网民要求赔偿的问题,在源村镇政府、县环保局的协调下,洗煤厂同意赔付网民5万元。

  有话想对贵州省省长说?欢迎来留言

  【网民留言】

  我是养野生动物的,自从我的正对面修了一个洗煤厂后,豪猪就开始掉刺、掉毛、皮肤溃烂、母猪流产、猪互相嘶咬,一系列的应激反应,我想找一家鉴定机构,我的豪猪出现的问题是否是因洗煤厂的噪声、粉尘、振动、污水等污染造成的。希望相关部门能调查处理,对洗煤厂造成的污染能争取到赔偿金。

  答复意见:

  网友您好! 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调查,您反映的洗煤厂是贵州天健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源村乡回归煤矿的洗煤厂。该项目于2015年年底建设完工并投入使用,属于未批先建项目。针对该建设项目违反环评制度的违法行为,2016年8月金沙县环保局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后,同年9月,对该项目进行了4万元的行政处罚。 一、关于您反映事项历次处理情况 近年来,您曾向金沙县环保局、县信访局、源村镇等部门进行信访,反映洗煤厂对您的豪猪养殖场造成污染,要求对其进行赔偿。县环保局根据您反映的情况,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洗煤厂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对您要求赔偿的问题,引导您走司法程序,维护合法权益,县环保局已将处理意见书送达您本人和源村镇政府。在源村镇政府、县环保局的协调下,洗煤厂同意赔付您5万元,但您一度要求过高,最高要求赔付30多万,经过源村镇政府、环保局对您进行思想开导,均未达到您的理想要求。 2016年11月,您向毕节市环境保护局递交了《不服金沙县环境保护局关于田湾洗煤厂对你养殖场噪声严重危害请求解决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金沙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再次会同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复查核实之后,毕节市环境保护局向您送达了《关于金沙县代德敏信访事项复查答复意见书》,该复查答复意见书维持了县环保局的答复意见。2017年2月,县环保局执法人员何宣亮接到您的电话,请县环保局再次组织您与企业进行协商,同意洗煤厂给予您5万元的补偿意见,县环保局执法人员何宣亮与企业进行沟通后,企业也表示同意。在协调会议上,您同意5万元的补偿金,但在签订协议的时候,您又变卦不签字。 二、关于想找一家鉴定机构对豪猪掉刺、掉毛、皮肤溃烂、母猪流产、猪互相撕咬,一系列的应激反映是否是洗煤厂的噪声、粉尘、振动、污水等污染造成的的问题 您说的豪猪养殖场即是德敏养殖场,位于金沙县源村镇石板村铁厂溪组,法定代表人为代德敏(身份证号:522424197208182981)。该养殖场于2014年申请驯养繁育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豪猪)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贵州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做好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黔林护通〔2009〕6号)和毕节市林业局《关于下放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育备案登记办理权限的通知》(毕林资〔2012〕28号)规定,金沙县林业局于2014年8月14日以金林发〔2014〕23号文件同意其备案。此外,留言中提到的鉴定机构,即鉴定豪猪是否因环境污染问题引发疾病和异常的问题。目前,金沙县尚无此类鉴定机构,建议您向相关部门进行咨询鉴定。

  其他网民留言选登如下:

  【网民留言】

  我是贵州省地方高校毕业学生,三年特岗教师服务期满,看到贵师大已启动补偿学费事宜,咨询毕业院校,却回复贵州省地方高校未兑现该事项,特向您咨询,该事项落实具体情况及时间。望您在百忙之中回复,谢谢!

  答复意见:

  网友您好! 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黔财教〔2009〕114号)规定:“从2009年起,对我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毕业生到我省基层单位就业或服务,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该文件仅适用于省属高校毕业生,省外院校、各市州属高校毕业生均不适用。 您毕业于地方高校,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具体按照你所毕业院校市(州)制定的高校毕业生下基层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政策执行。但由于你并未留下联系方式,无法得知你具体毕业院校。你可向你所在市(州)教育局咨询相关事宜。 省学生资助办电话:0851-85282078.

  【网民留言】

  我是贵阳学院14级的学生,毕业后一直在一家民营化工企业上班,目前工作快要满三年了。最近了解到我们省有学费代偿的文件,我想请问我所在的民营企业是否符合基层单位的要求。

  答复意见:

  网友您好! 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黔财教〔2009〕114号文件规定:“从2009年起,对我省省属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基层单位就业或服务,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学费补偿。”基层单位是指:我省县以下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社区),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工作场地地处我省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化工、石油、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各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和各县城关镇不在补偿、代偿范围)。该文件仅适用于省属高校毕业生,省外院校、各市州属高校毕业生均不适用。 您于2014年毕业于贵阳学院,贵阳学院属市(州)属院校,不在省属高校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范围,市(州)属高校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则由各市(州)自行制定政策。经询贵阳市教育局,由于你工作单位为民营化工企业,不是基层单位,故不在贵阳市下基层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范围内,具体情况请咨询贵阳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贵阳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电话:0851-87987848.

  【网民留言】

  我是贵州省黔东南州剑河县南哨镇高定村村民,现有两个小孩,大的4岁,小的3岁,还没有户口。今年在办理上户时,因为在助产机构外生育,按照要求花了两千多块钱做了亲子鉴定,但在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被办理机构要求出具计生证明。由于爱人身体不佳,本人又常年做重体力劳动,尚未落实长效避孕措施,计生办不给出具证明,因而无法申领《出生医学证明》,也无法为小孩上户。在我们村,像我这种情况的还有很多。 上户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近年来,国家十分关注因为计生等造成“黑户”的问题,出台了相关政策,只要提供出生证便可以上户,不能为上户设置前提条件,使以前那种要计生证明才能上户的现象不再。然而,现在我们遇到的这种情况仍然是换汤不换药,计生部门卡住了出生证的发放,我们的孩子依然不能上户。我们县这种在办理出生证时设置的这个前置条件的做法,省里是不是有相关的依据?计生工作应该依法来进行,按照法律程序来处罚和约束工作对象,才是依法行政。

  答复意见:

  网友您好! 针对您的留言,剑河县政府高度重视,即责成县卫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现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对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的规定: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您夫妇于2017年2月15日申请亲子鉴定,鉴定结果符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但在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需提供亲子关系申明、亲子鉴定首次签发登记表、新生儿父母及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由于当时您没有带齐以上证件所以暂时没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现剑河县卫计部门与您多次沟通联系,请您带上述证件及材料到剑河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及时办理。您对处理情况表示满意。

  【网民留言】

  我们是江口县旧城区的居民,今年由于县政府在准备旧城区改造。要求旧城区的居民跟商户尽快搬迁,但是拆迁办却在没有跟居民与商户协商妥当的情况要就要求搬迁,现在导致商户的搬迁补偿没有发放到商户手中,而是发放给房主,而房主却不肯付与商户,现在的矛盾已经越来越激化了。而拆迁办却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来解决矛盾,反而是让矛盾激化。希望有关部门能引起重视,以避免血案的发生。

  答复意见:

  网友您好!针对您的留言,江口县政府高度重视,即安排部署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根据中央、省加快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要求,江口县2015年-2017年棚改任务共计14165户,项目主要集中在县城旧城区,总占地1482亩,总投资100亿元,建设工期3年,分两期实施,其中一期核心区430亩涉及被拆迁户2374户。 为确保棚改三年行动计划顺利实施,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于2015年10月成立了棚改领导小组和棚改项目指挥部,专门负责旧城棚改范围内的房屋征收拆迁安置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征收方案的制定和评估机构的选定,均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经多次论证、修改,最终由棚改区124名群众代表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11月25日发布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我县旧城棚改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得到了省、市的大力支持和关心,在广大棚改户的积极配合下,房屋征收工作进展顺利。目前,已完成项目一期2159户房屋征收协议签订工作,拟于2017年5月启动一期范围内房屋拆迁工作,6月底前项目实质性开工建设。 一、关于搬迁补偿没有发放到商户手中,而是发给房主的问题 江口县旧城棚改一期范围内商业性用房的征收补偿标准,严格按照《江口县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执行。对存在租赁关系的被征收房屋,补偿款原则上补偿给被征收人(即房主),其中涉及装饰装修、搬家费、安置过渡费、停产停业经营性损失、按时腾空奖励等补偿补助资金分配问题,棚改指挥部坚持“实事求是、谁投资谁受益”原则,根据承租双方(即房主和租赁经营商户)签订的租赁协议或协商结果予以发放。为避免矛盾纠纷发生,对承租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上述补偿补助款一律暂停发放。同时,由于我县旧城棚改资金是申请省国开行贷款,棚改指挥部通过分批报账方式支付补偿款,根据该网民反映的情况,也许是报账资金未下达,房主与租赁经营户均没有领取到补偿款。 二、关于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矛盾的问题 您反映的房主与租赁经营户之间因补偿款分配问题产生分歧的情况,实际工作中极少数存在该现象,绝大多数承租双方均能友好协商自行达成分配协议。针对少数一时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江口县棚改指挥部均在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化解纠纷。调解原则是装饰装修按照“谁投资谁享有”处理;安置过渡费归房主所有;搬家费、停产停业经营性损失归经营户所有;按时腾空奖励双方协商处理。在协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予以发放补偿补助款。 由于江口县旧城棚改涉及面广、征收量大,房屋征收工作纷繁复杂。为顺利完成征拆任务,棚改指挥部抽调、临聘了200余名工作人员,分成8个征收小组分片包干开展征收工作。针对征收过程中各种历史遗留问题和矛盾纠纷层出不穷的情况,棚改指挥部为此专门成立了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组,负责接待来访群众和实地协调化解征收过程中的各类矛盾纠纷,截至目前,已接访群众达3000余人次,成功化解房产权属纠纷、土地权属纠纷达50余起。没有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矛盾的问题。 针对您反映的问题,江口县政府高度重视,明确由县棚改指挥部负责做好纠纷排查和化解工作,由于拨打您所留的联系电话(13885690421)提示为空号,导致不能与您取得联系,无法上门核实您户具体情况和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为此,江口县指挥部专门成立工作组对征收范围内的存在租赁关系的商业用房(房主和租赁经营户)进行排查,就补偿补助款发放引发的矛盾纠纷进行梳理和化解。 下步工作中,我们将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进一步加强对棚改政策及相关法规的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同时,加强对各类矛盾纠纷的排查,建立包保责任,逐一限时化解,确保和谐拆迁、社会稳定。

  【网民留言】

  我是一名普通的医务工作者,我想请问一下2016年通过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医师资格证何时才能发到我们手中?因为这个证对于一个医生来说无比重要,因为一直发不下来也给我们工作带来了太多不便,至今明明可以合法行医却仍背着非法行医的头衔,恳请省长能急我们所急,尽快将医师资格证发到我们手中。

  答复意见:

  网友您好! 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每年医师资格综合笔试结束后,国家卫生计生委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布当年考试合格线均在当年12月左右。合格线公布后,次年3月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才能将合格人员名单数据通过“医师执业注册系统”发给我省,由我省通过“医师执业注册系统”进行医师资格证书的打印、粘贴照片、盖章和颁发。由于“医师执业注册系统”在省级只允许通过1把密匙登录,所有证书只能由1台打印机打印,我省每年约有8000人考试合格。按照证书办理流程,从公布合格线,下发合格人员数据到盖完公章及发证人印章,大约需要6个月的时间。所以,我省医师资格证书的发放基本是在考试后的次年6月左右。2016年的医师资格考试证书目前已经办理接近尾声,预计将于4月底或5月初能领取。 省卫生计生委将尽快按程序发放医师资格证。相关问题可以直接联系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联系电话0851-8689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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