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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划定禁养区违规养殖最高罚50万元

发布: 2016-09-20 |  作者: 佚名 |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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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畜牧大集网舆情观察员认为,广东中山明确禁养区建养殖场最高罚50万元,这个处罚力度其实只是标配。至今施行已近三年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就明确,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此外,养殖场(区)不进行环评将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设施不合格,未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环保相关政策文件一个接一个出台,执法力度趋严,无论你的养殖场是在禁养区还是非禁养区,无论你是规模养殖场还是散户,环保都是避不过的坎,不如化被动为主动。

  事件:广东省《中山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日前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全市范围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等列为禁止养殖区。禁止养殖区内不得开设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关闭或搬迁;禁止养殖区以外区域,按照适度规模、种植业与养殖业结合的原则发展畜禽养殖业,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应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规模以上禽畜养殖场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并通过环评审批和环保验收。在禁止养殖区内建规模化以上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规模化以上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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