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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雷:“猪病死”与 “活死人”带给公众的质问

发布: 2013-03-18 |  作者: 默雷 |   来源: 时评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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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且先看近期发生的两则关于“病死猪”的新闻

  其一:“死猪江葬”事件 据中国新闻网等多家媒体报道,按上海市新闻办披露,自3月8日晚上海市水务局接报黄浦江上游河道内出现大量死猪漂浮后,上海市政府组织多个部门,出动大批人员和上百艘船只,对江面的死猪浮尸进行打捞,截至3月13日上午,共打捞起6600多头死猪浮尸。事件的原委,很显然是饲养户故意将病死猪丢弃江中所致。死猪江葬,数据之庞大、性质之恶劣、行为之卑鄙,让公众极为震惊。

  其二:制售“病死猪肉”案 据浙江在线等多家媒体报道,因制售病死猪肉,3月13日上午,温岭市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主犯张兴兵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追缴犯罪所得7万元,其余4名主犯及41名从犯分别被判处5年至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50万元至1.5万元不等的罚金。然而,特大制售“病死猪”肉案宣判后,一犯罪人当庭笑称判得很轻。制售病死猪肉,却笑言罪罚甚轻,视法律如儿戏,道德之缺失、人性之泯灭,着实让公众汗颜。

  臧克家先生在纪念鲁迅先生的一首诗《有的人》中这样写道:有的人活着他已经死了。那些制造“死猪江葬”事件和制售“病死猪肉”的个个都是鲜活的生命,但犹如行尸走肉,都堪称“活死人”。

  死猪江葬和制售病死猪肉都是对死猪的处理方式,稍有点智力和良知的人都知道这两种处理方式甚为不妥,前者危及生态安全,后者危及食品安全,匀是以牺牲社会和公众的利益来换取个人或企业利益,匀是弱智人的游戏,是违法犯罪的勾当。两种变态行径与当下注重环境保护和食品安全背道而驰,与倡导建设文明社会、和谐社会的背景大相径庭。可以肯定的讲,这两起事件,在全国绝非尚属首例,至少到目前为止,诸类现象在全国业已多发,且随时仍有可能发生,而且不仅仅只是涉及到病死猪,还有病死牛、病死羊、病死鸡、病死鸭等等,只是这两起事件特别重大,性质特别恶劣,带给公众极大的震惊和愤怒,格外吸引眼球罢了。

  面对“猪病死”与 “活死人”公众不禁要质问,为什么会出现随意处置病死禽蓄死尸的现象呢?是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吗?事实上并非如此!

  国家早于2006年9月4日发布,2012年12月1日实施《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对病害动物的处理明确规定了两种操作方法:销毁和无害化处理。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第八十五条对违反规定制定了严厉的罚措施。更早自1989年12月26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同时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任单位和人人也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那么是制定的法规不够权威吗?答案更不是!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是由国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委联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都是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的形式发布的,都极具权威性和约束力的。

  明知不可而为之!究其原因,大致有三:

  一是一些养殖户和食品生产、销售个人和企业缺少最起码的社会责任感,缺少社会公道,利欲熏心,唯利是图,把公共环境当成了他们排放垃圾的场所,把社会大众当成了他们倾销垃圾的对象。

  二是一些养殖户和食品生产、销售个人和企业法律素养差,法纪观念淡薄,铤而走险,知法犯法,无所敬畏,做了金钱的奴隶,他们的价值观已严重扭曲。

  三是社会监管不实,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一些监管部门和执法人员责任心不强、职业素养差,对违法行为熟视无睹,甚至采取包庇纵容的态度。

  至于该如何遏制“死猪江葬”和制售“病死猪肉”等诸类行为的发生,如何防止更多的“活死人”的出现呢?当然是对症下药了,是公众一想就明白的解决之道,这里就不在赘述了。让大家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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