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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食品——肉鸡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发布: 2010-05-13 |  作者: 佚名 |   来源: 西部畜牧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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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食品肉鸡饲养中兽药的使用准则,允许使用的兽药品种、剂型、用法与用量及休药期。本标准适用于无公害食品肉鸡的生产、管理和认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后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ny/t388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ny5027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ny5036无公害食品、肉鸡饲养兽医防疫准则、ny5037无公害食品、肉鸡饲养饲料使用准则、ny/t5038无公害食品、肉鸡饲养管理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质量标准》、第一册《兽药质量标准》、第二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进口兽药质量标准》。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兽药 veterinary drugs 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畜禽等动物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机能并规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物质(含饲料药物添加剂)。包括:血清、菌(疫)苗、诊断液等生物制品;兽用的中药材、中成药、化学原料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

  3.1.1 抗菌药 antibacterial drugs 能够抑制或杀灭病原菌的药物,包括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及其制剂。

  3.1.2 抗寄生虫药 antiparasitic drugs 能够驱除或杀灭动物体内外寄生虫的药物,包括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及其制剂。

  3.1.3 疫苗 vaccine 由特定细菌、病毒、立克次氏体、螺旋体、支原体等微生物以及寄生虫制成的主动免疫制品。

  3.1.4 消毒防腐剂 disinfector and preservative 用于杀灭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防止疾病发生和传染的药物。

  3.1.5 药物饲料添加剂 medicated feed additive 为了预防、治疗动物疾病而掺入载体或稀释剂的兽药的预混物,包括抗球虫药类、驱虫剂类、抑菌促生长类等。

  3.2 休药期 withdrawal period 食品动物从停止给药到许可屠宰或它们的产品(乳、蛋)许可上市的间隔时间。

  3.3 最高残留限量 maximum residue limit 对食品动物用药后产生的允许存在于食物表面或内部的该兽药残留的最高量/浓度(以鲜重计,表示为mg/kg,或,μg/kg,μg/l)。

  4 使用准则肉鸡饲养者应供给动物适度的营养,所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ny5037的规定,饲养环境应符合ny/t388的规定,按照ny/t5038加强饲养管理,采取各种措施减少应激,增强机体自身的免疫力;应严格按照ny5036的规定做好预防,防止发病和死亡,及时淘汰病鸡,最大限度地减少化学药品的使用。必须使用兽药进行鸡病的预防和治疗时,应在兽医指导下进行。应先确定致病菌的种类,以便选择对症药品,避免滥用药物。所用兽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和《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所用兽药应产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并具有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或者具有《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供应商。所用兽药的标签应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使用兽药时,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4.1 允许使用消毒防腐剂对饲养环境、畜舍和器具进行消毒,应符合ny/t 5038 的规定。

  4.2 应使用疫苗预防肉鸡疾病,所用疫苗应符合《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的规定。

  4.3 允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二部中收载的适用于鸡的中药材、中药成方制剂。

  4.4 允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和《进口兽药质量标准》中收载的营养类、矿物质和维生素类药。

  4.5 允许使用国家兽药管理部门批准的微生态制剂。

  4.6 允许使用附录a中所列药物,注意事项如下:

  4.6.1 使用表a.1所列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应严格遵守规定的用法、用量和休药期。

  4.6.2 允许在兽医指导下使用表a.2所列的抗菌药和抗寄生虫药,但应严格遵守规定的作用与用途、给药途径、使用剂量、疗程和休药期。

  4.6.3 两表中未规定休药期的药物,为保证屠宰后鸡组织中的兽药残留符合限量规定,应停药28天后再屠宰供食用。

  4.6.4 使用两表所列药物时应注意配伍禁忌;抗球虫药应以轮换或穿梭方式使用,以免产生抗药性。

  4.7 建立并保存鸡群免疫程序,患病与治疗记录:包括所用疫苗的品种、剂量和生产厂家,发病时间及症状,治疗用药的商品名称和有效成分,治疗时间、剂量、疗程及停药时间等。记录应在清群后继续保存2年。

  4.8 禁止使用有致畸、致癌、致突变作用的兽药。

  4.9 禁止使用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兽药。

  4.10 限制使用某些人畜共用药,主要是青霉素类和喹诺酮类的一些药物。

  4.11 禁止使用影响动物生殖的激素类或其他具有激素作用的物质及催眠镇静类药物。

  4.12 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兽药。

 

TAG: 兽药 肉鸡 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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