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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02年度动物源性食品中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

发布: 2010-06-30 |  作者: 佚名 |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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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动物源性食品中兽药残留监控工作,保证畜产品卫生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中药物残留监控计划》的要求,现下达2002年度动物源性食品中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2002年度下达20660批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的检验任务,由北京市兽药监察所等26家单位(见附件一)承担检测工作。抽样工作主要由承担检测单位的所在省(区、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办)组织实施(蜂产品及水产品除外),指定具有官方兽医资格的单位承担具体的抽样和样品交接等工作。

 

二、      承担抽样和检测的单位要及时沟通情况,密切配合,按规定要求分别做好抽样、样品登记、保存、交接及检测等工作。

 

三、      兽药残留抽样、检测工作的具体操作按已发布的《官方取样程序》和《2002年度动物源性食品中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技术操作要点》(见附件二)执行。

 

四、      本年度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中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及限量标准按《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表》(见附件三)执行。

 

五、      承担抽样、检测任务的单位必须按照签定的协议完成工作,按规定的时限要求将检测结果分别上报样品来源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办)和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并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部和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六、      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兽药残留检测结果的汇总和兽药残留年度监控计划实施情况的总结工作,并将有关资料上报我部。

 

七、     兽药残留监控工作经费必须专款专用,抽样工作补助经费从检测经费中列支并执行2001年度标准。各任务承担单位须于年底前向我部报送资金决算报告。

 

八、     各地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办)、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2002年度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落实工作,在充分做好协调、督促检查工作的同时,对承担抽样、检测的单位给予必要的支持。

 

二00二年三月十八日

 

TAG: 兽药 动物 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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