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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复方氯胺酮制剂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

发布: 2010-06-30 |  作者: 佚名 |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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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办),中亚动物保健品总公司,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兽药厂:

 

近期,农业部兽医局对吉林省康太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监督检查,经检查确认,该公司生产条件不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我部发出《关于取消吉林省康太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复方氯胺酮注射液定点生产资格的通知》(农办医[2005]36号),并责成吉林省牧业管理局采取措施,回收该公司已购进的氯胺酮原料药及制剂生产的产品,严防流失。

 

为加强兽用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动物用药需求和产品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废止农业部办公厅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联合发出的《关于下达2005年吉林省康太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氯胺酮原料药供应和兽用复方氯胺酮注射液生产计划的通知》(农办医[2005]19号)。

 

二、吉林省牧业管理局应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注销吉林省康太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复方氯胺酮注射液产品批准文号,并将注销文件上报农业部兽医局。

 

三、指定沈阳市兽药厂为兽用复方氯胺酮注射液和氯胺酮注射液定点生产企业,承担落实2005年兽用复方氯胺酮注射液和氯胺酮注射液生产计划(见附件)。要求沈阳市兽药厂:

 

(一)必须严格执行《关于加强氯胺酮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的通知》(农办医[2005]22号)。

 

(二)抓紧制订兽用复方氯胺酮注射液和氯胺酮注射液生产工艺、管理制度,尽快申报产品批准文号报批工作。

 

(三)所需氯胺酮原料药必须从指定原料药供应单位采购。

 

(四)产品含量规格、包装规格和标签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兽药标准要求,不得扩大产量。

 

(五)年底前向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生产计划执行情况和销售情况报告。

 

四、吉林省牧业管理局收回的22.68公斤氯胺酮原料药,应通过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移交沈阳市兽药厂,移交程序、运输方式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确保程序合法、运输安全。沈阳市兽药厂应承担该批原料药的采购、运输等费用。

 

五、收回的68529支复方氯胺酮注射液与未分装的4000毫升溶液、3328支氯胺酮注射液与未分装的5000毫升溶液,由吉林省牧业管理局做销毁处理,销毁前需进行抽样检验,并准确核定氯胺酮原料药消耗数量。销毁记录及检验记录应归档保存,同时上报农业部兽医局。

 

六、兽用氯胺酮制剂参照《兽用安钠咖管理规定》管理,中亚动物保健品总公司负责氯胺酮原料药供应计划的协调和兽用氯胺酮制剂的统一调拨工作,年底前应向农业部兽医局上报调拨情况年度报告。

 

七、氯胺酮原料药供应单位应按计划向沈阳市兽药厂供应氯胺酮原料药(见附件),保证生产计划的落实。

 

八、氯胺酮原料药供应单位和兽用氯胺酮制剂定点生产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精神药品的管理规定,加强对氯胺酮原料药、兽用氯胺酮制剂供应和生产的管理。

 

九、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药品、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和《兽用安钠咖管理规定》规定,切实做好氯胺酮原料药和兽用氯胺酮制剂的供应、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各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须于年底前将兽用氯胺酮制剂监管工作总结上报农业部兽医局。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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