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 2010-06-30 | 作者: 佚名 | 来源: 转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办)、兽药监察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为加强我国兽药监察机构建设,规范各级兽药监察所的兽药质量和兽药残留监督检验检测活动,提高其整体工作水平,我部组织制定了《兽药监察所实验室管理规范》和《省级兽药监察所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上述两个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部于1994年6月7日发布的《兽药监察所工作细则(试行)》和《省级兽药监察所基本条件(试行)》(农牧发[1994]16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三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