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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04年度动物源性食品中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

发布: 2010-06-30 |  作者: 佚名 |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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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办),有关渔业主管部门,各任务承担单位:

 

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保证动物性产品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农业部“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和200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方案,现下达2004年度动物性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4年度下达13810批动物性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由北京市兽药监察所等57家单位(附件1)承担兽药残留检测工作,抽样工作由各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渔业主管部门委托动物防检疫等有关部门承担。

 

二、各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本计划的实施和督查工作,并在完成本计划的同时,制订本辖区残留监控计划,其抽检数量不得低于本计划的20%。

 

三、本年度兽药残留检测按照我部发布的残留检测方法和残留限量标准执行(见附件2),确证方法采用国际上公认的检测方法。

 

四、兽药残留抽样、检测的具体操作工作程序按已发布的《官方取样程序》和《2004年度兽药残留抽样检测技术操作要点》(附件3)执行。

 

五、各地要建立残留检测阳性(超标)样品追溯制度,开展跟踪抽样检测。2003年度残留检测阳性样品来源地(或单位),作为本年度监控重点。本年度监控计划中检测出的阳性样品,必须组织后续跟踪抽样检测,后续抽样比例为1:5,即发现一个阳性样品要对被抽样单位连续跟踪抽样5次,每次追加抽取5个样品,后续跟踪抽样检测列入辖区残留监控计划。

 

六、自本年度起建立残留检测阳性结果报告制度,检测阳性裂果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抽样单位和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由抽样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七、承担抽样和检测任务的单位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按规定要求分别完成抽样和样品的登记、保存、交接、检测等工作按规定的时限要求将检测结果分别报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和组织抽样的单位或样品来源所在地的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并将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部和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八、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兽药残留检测结果的汇总和兽药残留年度监控计划实施情况的总结工作,于2005年1月底前将有关资料上报我部。

 

九、各地要高度重视2004年度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落实,在充分做好协调、督促检查工作的同时,要对承担抽样、检测的单位给予必要的支持。

 

TAG: 兽药 动物 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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