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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查处涉嫌非法兽药行动的通知

发布: 2011-11-21 |  作者: 佚名 |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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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我部收到有关部门反映部分中兽药产品中添加氯霉素、硝基呋喃等禁用药物和砷类化合物等违法违规问题的通报。经核实,通报中涉嫌非法产品涉及8家企业的9个产品。其中包括3个非法企业产品、3个地标废止产品、3个改变组方非法添加其他药物产品。为严厉打击制售禁用药物和假兽药非法行为,现公布《涉嫌非法兽药产品目录》(简称《目录》,见附件),并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兽医主管部门立即对本辖区兽药经营、使用环节进行地毯式排查。发现《目录》序号1-6的产品立即实施清缴销毁;发现《目录》序号7-9的产品立即实施封存收缴,停止经营、使用,并按规定程序抽取样品待查;发现被通报非法企业的所有产品按假兽药查处。在排查行动中发现被通报类似产品或非法制售行为要依法立案查处。

  二、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按《目录》载明的样品来源单位实施现场检查,核查被通报产品的采购渠道和销售去向,收集相关证据、凭证,并抽取样品待查。

  三、请列入《目录》序号4-9的标称企业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对生产企业实施现场检查,重点核查原料药出入库帐目和库存情况;所涉及产品批生产、批检验记录和销售帐目、记录,并从留样室、库房抽取《目录》所列产品及涉嫌产品待查。库存地标废止产品一律收缴销毁,并对企业依法实施处罚。

  四、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于3月底前将排查、处理结果书面报我局。抽取样品按我局统一安排提交承担检测任务单位。

  鉴于通报所反映问题严重,各地要高度重视,按部署积极组织排查、查处工作。我部将根据核查结果依法处理,以维护兽药市场秩序,保证动物用药安全。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TAG: 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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