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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反刍兽疫防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 2011-11-20 |  作者: 佚名 |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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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7月14日、2008年7月10日,西藏阿里地区和那曲地区先后发生小反刍兽疫疫情,自治区各级政府和兽医部门积极采取防控措施,扑灭了这两起疫情。目前,对上述两个疫区的封锁已经解除。由于我国除西藏外未发生过该病,一旦扩散蔓延,将会对我国畜牧业造成巨大损失。近期,个别牲畜贩运户违反农业部、公安部等9部委《关于加强小反刍兽疫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农医发[2007]18号)规定,将西藏的羊只运往新疆。我部已要求新疆兽医部门对查获的牛羊全部进行扑杀,并做无害化处理。从我部组织对西藏小反刍兽疫风险评估结果看,有再次发生疫情的风险,防控形势仍然比较严峻。为进一步加强小反刍兽疫防控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抓好免疫监测,确保防控措施落实

  西藏兽医部门要按我部免疫方案要求做好羊的补免,重点做好边境地区和与周边省(区)相邻地区的强化免疫;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兽医部门要认真做好边境地区,以及与西藏相邻地区羊的免疫工作,定期对新补栏羊进行补免,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西藏兽医部门要加强种羊场、边境地区和羊只交易频繁地区监测工作,新疆、青海、四川、云南等地要加强与西藏毗邻地区监测工作,加大抽检数量和频次。发现疑似疫情要及时报告,及时诊断,果断处置。

  二、规范检疫行为,严格出证程序

  西藏兽医部门要继续按照农医发[2007]18号通知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检疫监管,不得对运出西藏的羊只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对运出西藏的羊绒、羊毛、羊皮等,要严格按照我部《小反刍兽疫消毒技术规范》要求,经认真消毒处理,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各有关省份对合法输入的羊绒、羊毛、羊皮要加强监管,未经加工不得再次分装和销售。西藏兽医部门要规范自治区内调运羊只的检疫工作,对出栏羊只要严格到场、到户或到指定地点检疫,严格查验小反刍兽疫的免疫记录及牲畜耳标佩戴情况,严禁应免而未免动物和检疫不合格动物出栏、出场(户)。要规范检疫出证工作,严格按照我部《关于印发<动物防疫证照填写及应用规范>的通知》规定填写检疫合格证明,不同种动物不得出具同一张检疫合格证明。

  三、加强流通监管,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各有关省(区)兽医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省际间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查证验物。一经发现来自西藏的羊只,要立即采取紧急隔离措施,并在2小时内上报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果断采取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对于运出西藏的羊绒、羊毛、羊皮等,要严格查验检疫合格证明,清查货物数量,严防贩运人员中途装卸、拆包。对从西藏运出的持有合法检疫合格证明的其他动物及动物产品,要保证正常流通。

  四、完善应急预案,做好联防联控

  各有关省(区)兽医部门要按照我部《小反刍兽疫防控应急预案》和《小反刍兽疫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完善小反刍兽疫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培训,做好物资储备,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要进一步完善各省(区)之间的联防联动机制,对发现西藏运出的羊只,在采取扑杀等措施同时,及时通报相关省(区)兽医部门。各级兽医部门要加强与公安、交通、工商、质检、林业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有效防止小反刍兽疫疫情扩散蔓延。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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