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 2011-11-14 | 作者: 佚名 | 来源: 转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办),各任务承担单位: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现下达2005年度下半年畜禽等动物性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计划(见附件),其他有关事项参照已发布的《关于下达2005年度动物性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05]8号)执行。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