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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第二届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发布: 2011-11-14 |  作者: 佚名 |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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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动物卫生监督)厅(局、办)、兽药监察所:

 

根据《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一届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任期已满。为切实做好兽药残留监控管理工作,提高我国动物源性食品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我部组织了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换届工作。经审核,现批准成立第二届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并公布该届委员会委员名单(见附件)。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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