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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禁用兽药清查工作检查的通知

发布: 2011-11-14 |  作者: 佚名 |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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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办):

 

为加强兽药使用管理,保障动物性产品安全,继发布《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笫193号公告.以下简称193号公告)之后,我部以208号公告公布了撤销禁用兽药批准文号目录,并部署了禁用兽药清查工作,但从目前各地落实情况看,福建等部分省(区、市)的禁用兽药清查工作进展缓慢,至今远未到位,影响了全国的整体工作质量和进度。为保证国家兽药使用政策的贯彻落实,我部定于10月10日至10月30日期间组织开展对禁用兽药清查工作的监督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一)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全国禁用兽药清查工作监督检查的组织、协调、仲裁等工作,并从地方和有关单位抽调兽药药政、药检工作人员组成检查组,分期分批地对兽药生产企业集中、养殖业发达、畜产品出口量大或清查工作不力的重点省份进行监督检查。

 

(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及省级兽药监察所负责为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工作协助和技术支持。

 

(三)各地要将禁用兽药清查工作作为当前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要为本次检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资料信息。

 

二、检查内容

(一)各地贯彻落实193号公告情况(包括措施、计划)。

 

(二)各地清查、销毁禁用兽药工作成效(包括具体数据)。

 

(三)检查重点兽药生产、经营、医疗单位及动物养殖企业,检查其是否存在制售、使用禁用兽药问题;以及禁用兽药及原料药来源、供销渠道。

 

三、检查范围

(一)193号公告所列禁用兽药。

(二)我部未批准生产、使用的兽药。

(三)地方兽药标准产品违规问题(重点检查是否含有禁用兽药和未经批准的兽药)。

 

四、工作进度表

(一)10月10日至10月30日,检查组及各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组织检查、清查工作。

 

(二)11月4日至11月10日,完成检查、清查工作的总结、汇报工作。

 

(三)11月30日前,完成检查工作情况的上报、媒体曝光工作,并部署下一阶段禁用兽药清查工作。

 

二〇〇二年九月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办公厅

 

TAG: 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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