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 2011-11-14 | 作者: 佚名 | 来源: 转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动物卫生监督)厅(局、办):
为加强兽药审评管理工作,我部组织修订了《兽药注册审评工作程序》(以下简称《程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部发布的《兽药审评工作程序》(牧药发[1999]79号)同时废止。
二OO五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