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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 2011-11-13 |  作者: 佚名 |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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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目前,我国正处于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关键时期,疫苗免疫已成为做好防控工作的重要手段。根据11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加强疫苗质量监管,坚决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假劣疫苗行为的总体部署,针对当前兽用生物制品研制、生产、经营等方面出现的问题,为确保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坚决打击生产、销售假劣疫苗的违法行为

目前,有些地方和单位非法生产、销售假劣疫苗,已对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构成严重威胁。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充分认识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履行《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组织力量,加大对兽用疫苗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管力度,尤其是加大禽流感疫苗的监管力度,要求必须使用农业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合法疫苗产品,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疫苗的违法行为。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布疫苗打假举报电话。

     

二、认真做好兽用生物制品田间试验、区域试验的清查工作

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田间试验、区域试验管理,是净化兽用生物制品市场、保证兽用生物制品质量的重要环节。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等规定,对辖区内科研、教学单位和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生产疫苗的田间试验、区域试验进行彻底清查,取消地方批准的田间试验和区域试验。确需继续进行田间试验、区域试验的,应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规定,向我部提出申请。要吸取内蒙古生物药品厂假疫苗案件的教训,严肃处理以田间试验和区域试验为借口生产、销售兽用生物制品的违法行为,并将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通报。

 

三、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兽药监管水平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积极措施,建立信息畅通、指挥有力、反应快速、监督有效的兽药监管机制。要建立兽药监督责任追究制,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要建立监管档案,将辖区内科研和教学单位的研究进展、生产企业的生产现状等情况纳入档案管理,将监管工作经常化、动态化。

 

四、加强法律法规和兽用生物制品安全使用知识的宣传工作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兽药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和国家的相关政策,介绍兽用生物制品特别是禽流感疫苗的安全使用知识,提高畜牧兽医科研、教学单位工作人员的守法意识,提高农牧民识别真假疫苗的能力,提高基层兽医人员规范、合理使用疫苗的水平。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TAG: 兽用 生物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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