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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现代生态畜牧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 2012-06-23 |  作者: 佚名 |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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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快现代生态畜牧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9〕14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生态畜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08〕189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政策措施的通知》(杭政函〔2007〕152号)精神,进一步做大做强做优畜牧业,有效保障畜产品的市场供给,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现代生态畜牧业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发展生态规模养殖
  (一)推进生态示范牧场(小区)建设。到2011年,力争新建市级生态示范牧场(小区)100个,示范带动区、县(市)建立区、县(市)级生态牧业场(小区)200个。对新建符合畜牧业产业发展布局规划,充分利用当地自然资源,推广先进科学技术,实行种养结合、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达到污染“零排放”,并符合布局规划化、养殖标准化、粪尿资源化、环境生态化、发展持续化要求,具有一定规模(生猪存栏600头以上、蛋禽存栏2万羽以上、快速肉禽出栏8万羽以上、优质放养肉鸡出栏2万羽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羊存栏600只以上、兔存栏6000只以上、蜜蜂300箱以上),配套种植200亩以上,按亩载畜量(猪)3头左右配套的市级生态示范牧场,在办理相应环保手续、经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8—20万元的补助。对新建成的畜禽存养量达到一定规模的生态畜牧小区,在办理相应环保手续、经验收合格后给予10—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巩固市级商品肉猪生产基地。对30个市级商品肉猪基地核定的基础母猪每年按25%的淘汰更新率进行补助,每头补助150元。继续鼓励全市养猪户参加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保费除省财政承担外,由市财政承担20%(12元),饲养户承担20%(12元),其余部分由相关区、县(市)财政承担。为进一步减轻饲养户负担,对应由饲养户承担的20%(12元)保费部分,再由市、区县(市)财政分别承担3元/头,饲养户自负保险费降至6元/头。
  (三)支持新办种畜禽场。对新建成并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经审定符合标准的,根据其生产规模、投资总额和级别给予5—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扶持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
  (四)加快规模化养殖场畜禽排泄物的综合治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08〕7号)要求,2010年底必须完成存栏猪100头、存栏牛1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排泄物综合治理。对规模化养殖场采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技术按计划完成畜禽排泄物治理设施建设,并通过市级验收的,根据其畜禽存栏规模给予1.5—1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五)扶持利用畜禽粪便生产商品有机肥,鼓励推广施用有机肥。对新建的畜禽粪便收集处理中心或利用畜禽粪便生产有机肥的厂家,根据其生产规模或投资额,给予每家8—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鼓励施用商品有机肥改良土壤,减少化肥使用量,对本市粮食生产功能区、“肥药双控”示范区、农业种植场(户)、专业合作社等购买使用本市合法企业生产的合格商品有机肥50吨以上的,凭有效购货发票复印件、使用证明,按每吨1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财政按照各50%的比例予以承担。全年补助总量不超过3万吨。
  (六)推广沼渣、沼液(肥水)综合利用技术。积极支持养殖场(小区)在配套的园地、林地、鱼塘中新建沼渣、沼液(肥水)利用设施,鼓励种养植大户、专业合作社、“三沼”利用服务组织和村经济合作社(联户)等在连片种植田地(园地、林地)上建设沼渣、沼液(肥水)贮存池和灌溉管网,与养殖场签订沼渣、沼液(肥水)利用协议,开展沼渣、沼液(肥水)的循环利用。对灌溉管网等设施,按照灌溉面积大小、建设质量等,给予一次性5—10万元的补助。对新购置用于运输沼渣沼液(肥水)的槽罐运输车,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目录。
  三、强化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安全管理
  (七)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和扑杀补助。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费免疫。强制免疫所需的疫苗经费继续按现行政策由省财政和各区、县(市)财政共同承担,市财政按省、市下达各区、县(市)全年强制免疫疫苗计划任务数给予适当补贴;各地开展强制免费免疫所需的工作经费(免疫注射、疫情测报等经费)由区、县(市)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核定并确认强制扑杀的染疫畜禽及同群畜禽,除省财政补助外,其余部分,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由市财政补助50%,萧山区、余杭区及5县(市)由市财政酌情补助。
  (八)加强动物防疫规范化乡镇(村)建设。按照“有专业机构、有稳定人员、有工作场所、有设施设备、有管理制度、有经费保障”的要求,上下联动,全面推进动物防疫规范化乡镇(村)建设。到2010年年底,建成市级动物防疫规范化示范乡镇30个、动物防疫规范化示范村200个;建成的区、县(市)级以上动物防疫规范化乡镇要达到乡镇总数的70%,建成的动物防疫规范化村要达到村总数的50%。对达到管理系统化、机构队伍专业化、防疫工作规范化、畜禽饲养标准化、病死动物处理无害化等标准的市级动物防疫规范化示范乡镇和示范村,经验收合格后分别给予3万元和1万元的补助。
  (九)推进病害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进程。到2010年,全面完成全市生猪存栏300头以上、家禽存栏5千羽以上的规模场(小区)、定点屠宰场、畜禽批发交易市场、畜禽专业村和重点生产区域的病害动物尸体(产品)无害化设施建设。对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和环保卫生要求,规划科学、布局合理、规模适当、质量合格的病害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设施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根据其建设规模,给予2—8万元的奖励。
  各地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加大对现代生态畜牧业的扶持力度,落实具体措施,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扶持配套政策,促进现代生态畜牧业的发展。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禁养区域的巡查和执法查处工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巩固禁养成果。
  四、本通知由市农业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九年四月十八日

   录入:徐海彬


TAG: 畜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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