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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村经济合作社有了“身份证”

发布: 2012-06-23 |  作者: 佚名 |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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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被正式赋予法人资格,村经济合作社有了合法“身份证”。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各类经济组织普遍取得了市场主体法人地位,并拥有了明确的财产保护体制。但由于种种原因,村经济合作社一直未能取得一般经济组织的同等地位和待遇,其法人地位缺失、财产保护不足等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由此引发的村经济合作社市场主体确立难、银行信用贷款难、税务票据使用难、取得其他经济组织信任难等问题,严重妨碍了其公平参与市场经济活动。

  浙江省从今年元月开始,出台了全国第一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方性法规———《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了村经济合作社和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前者代表全体社员履行集体资产所有权,后者代表全体村民履行群众自治权,两者相互尊重,各司其职。该条例第四条规定:村经济合作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浙江省三分之一以上的农民参加了农业专业合作社或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带动,浙江省农业厅副厅长赵兴泉称,促进该省农民人均收入连续23年保持全国各省区第一。村经济合作社被正式赋予法人资格,规范了农村市场关系,必将对形成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新格局产生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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